面对高岩事件,北大、南大、上师大都作出声明。北大表示“立即复核情况”,“经查阅相关材料,二十年前,即1998年 3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这一事件作出事实认定,给出调查结果;1998年 7月北京大学对沈阳作出了行政处分。"——言下之意,翻了材料,已经处分,与我无关(略显无情)。南大表示“愿意承担人才引进工作程序不严谨的错误并向南京大学请求处分”,以及“北京大学的处分已经证实沈阳的师德师风存在过问题,任何处分都不能代表事实的消亡”故建议涉事教授沈阳辞职。——南大有担当,自承错误,以及对“调查结果”的深深怀疑,符合常识。上师大的第一反应是,称,沈阳在上师大属于兼职,非正式员工。 之后表示“从今日起终止2017年7月与南京大学文学院教授沈阳签订的校外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上师大在犹豫,左右观望后再决定。
由此可见,面对公共事件,高校还反应不过来。其实,第一反应不应该去撇清,逃避责任,事实上也是撇不清的,逃不了责任的,而是应该马上保护自己的学生,即立即进行调查涉事教授是否还侵害过本校学生?第二是总结经验,如何预防校园性侵?可以从校规着手,譬如规定禁止教师与本科学生谈恋爱,或者规定教师与学生谈恋爱,必须报告、公开,否则要处罚直至开除涉事教师。第三、可以建议,将高校老师利用职务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的定为犯罪行为,譬如刑法增设“利用权势性交罪”,以从法律上惩罚利用职务的性侵。
就高岩案件本身而言,在法律上,要重启刑事调查是困难的。因为时过境迁,证据湮灭,而且性侵案件,涉嫌的是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已过了二十年,已经超过刑法的追诉时效。但对于惯犯(连续犯),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可以继续追诉。希望有更多人的知情人站出来,查清事实,也给高岩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