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这是第一次披露罪名,之前对7月23日的立案调查是“带至公安机关审查”,罪名未定,可见当时情况之急。
罪名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假疫苗可能涉嫌是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上四罪的主要区别是:假药罪中的药是假的,没有药物成分。如果假药,还有毒有害的,则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劣药中的药,有药物成分,不达标,属于劣质产品,如果该劣质产品,造成实际伤害的,则涉嫌劣药罪,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的,则是伪劣产品罪罪。——由此可知,经过初步侦查,认定药物是劣质品,且已造成了实际危害,换言之,已经有了实际的被害人,有了副作用的表现,故定此罪,而排除他罪。当然,以上只是公安报捕的罪名,以后随着案情的发展,罪名可以改变。
处罚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14年11月3日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其第二条是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所以,从上可知,本次公安侦查,不仅侦查了制造劣药的过程,也调查了被劣药造成的被害人,且被害人是轻伤以上。故关于疫苗被害人的以往一系列民事案件,有望重新审查纠正,真正的被害人可以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