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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西的抢棺材事件,吏呼一何怒、妇啼一何苦,是严重的行政违法事件。根据物权法,棺材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宪法与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侵犯。执法队强行进村入户,取走棺材,甚至对死者强行起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政府有权收走棺材,并可捣毁。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的后果就是法律不再被信任,且今日可以夺棺材,明日是否可以夺灶台?
政府的统一收取棺材,在法律上,类似征收,但又不是征收对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可见征收的对象是不动产,棺材是动产,不属于征收范围,而只能征用,征用是要归还的。
移风易俗,殡葬改革,大家支持,但要依法办事,循序渐进。换言之,改革的力度要与老百姓的接受程度相适应,否则拔苗助长、过犹不及,就如周口平坟事件一样不了了之。以江西的民俗与经济状况,还是土葬为主,此时引导火化,要物质奖励,其次对土葬予以限制,譬如不能建水泥等永久性建筑,只能黄土封坟,与自然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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