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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据说话。财新网报道:在“无讼案例”收录的433万份刑事裁判文书中,采取“正当防卫”辩护策略的有12346篇。最终,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有16例,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0.13%(万分之十三)。@江苏检察在线
:笔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从以上数据看,老百姓认为的正当防卫,司法基本认不认定。正当防卫如具文。苛刻的条文解释,让人疑问,这个制度实际上是保护坏人,还是好人的?为何总是担心坏人被误伤,而要求好人防卫不过度?不认定正当防卫,实际就是扼制反抗,丧失勇敢,任由欺负。假如在抗日期间,就是投降主义、逃跑主义。犯我强汉,虽远必诛,古士之风不存矣。而司法机关转此类帖,长贼威风,灭己志气,毫无血性正义,不可思议,不可理喻,亦可见正当防卫沦落为无用主义。
再看下,近日的美国正当防卫案例。美国佛罗里达州凌晨2点多,黑漆漆的马路上,皮卡司机杰森·博克向被他逼停路边的Uber司机叫喊着,手里还握着个东西:“你想让我毙了你?”一声枪响后,却是Uber司机反过来将他击毙。事后证明,皮卡司机手里拿的是手机,而不是手枪,但还是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可以先发致人,而不是被迫后发制人,贻误战机。
而我国的正当防卫条款。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司法实践对该条款的适用解释,必须是坏人先动手(不法侵害),好人不能先动手(会误伤坏人,无微不至关心坏人),如果坏人收手了,好人也必须停止(好人必须如机器一样,毫厘不差,好人被坏人牵着鼻子走),如果好人一不小心超过坏人对好人的伤害,是防卫过当(事后诸葛亮。如何好人不还手,结果会如何,永远无法证明。而像坏人跑了,却不能去追,不管坏人会不会来反扑)。——整个条文,就是围绕坏人为中心,来限制好人的行为,而不是围绕好人,发现坏人有攻击力,就予以制服。必须修改这个条款,法条要从保护好人出发,如果好人发现受到不法侵害的威胁,可以先发制人,如果坏人还可能继续攻击,则可以继续防卫,直到坏人不能作恶。这才符合正当防卫的真谛,社会才会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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