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斧头律师事件:912日上午,石狮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延禄、伍曼琳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龚延禄未经法庭许可,携带一把与本案作案工具同款且有橡胶封刃的斧头,置于袋内带入法庭,在法庭上作为辅助证据展示,法庭组织了对该斧头的举证和质证。918日,泉州中院发布《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泉州律协查清情况后,决定不予处罚。

 

本事件,须一分为二看待。对于法院而言,律师未经许可携带斧头参与法庭,违反《法庭规则》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所以律师被罚款,无可非议,但发司法建议给律协要求处理,则是过分。因为,对于律协而言,该律师的表现是尽职辩护行为,而且是在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并且斧头也自始至终在律师控制下,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以律师没有违法违纪,不予处理,是正确的决定。

 

从这个事件也看得出,法官与律师的法律共同体的尚未形成,误会很多且深。其实,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希望律师配合,顺利完成工作,但如果是法官自己碰到的案件,是不会委托配合的律师的(譬如桥梁律师),而是喜欢能真正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的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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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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