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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当日通过,当日生效,迅雷不及掩耳。
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三方面:

第一、规定了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原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移转给监察委后,法律条文相应调整。对于侵犯公民的职务犯罪,检察院也还保留一点侦查权。对于监察委移送的案件,检察院有补充侦查权。对于监察委已留置案件,检察院则要先刑事拘留,是否逮捕,则要考虑是否认罪以及社会危险性等。

第二、专门规定独立缺席审判制度,这是对潜逃犯的威慑。缺席审判制针对贪污贿赂案件,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缺席审判。但这类案件是少数,如果潜逃犯到案的,须重新审理。

第三、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以及取消重大贿赂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须批准的规定。事实上,重大贿赂案件已转由监察委办理,律师并无会见权,该条已是具文。增加了法援机构的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是配合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让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辩护。

另外,媒体没有报道,但是颇为重要的修改。
譬如,取消了被吊证律师的辩护权,可谓李庄条款,还有一波被吊证的原刑辩律师也涉及。此条基本是象征意义,律师被吊证后,基本已不能参与辩护,刑诉法的修改,是重审立场。

譬如,在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此条,相当于提前赦免刑事责任。虽然犯罪,但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时,可以撤销案件或全部、部分不起诉。使得高层案件处理负有弹性,类似唐律疏义的议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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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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