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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都记者获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研究,认定《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因调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讯记录,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无偿提供,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缺乏法律依据。内蒙的相关规定,亦同。最新消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向甘肃、内蒙两地人大常委会发函,督促地方做出纠正。

按,通信自由与通讯秘密是受宪法保护的。调取通讯记录,只有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行政违法案件中不得调取。这是一个法益平衡,即保护通迅秘密,比调查行政违法事实更重要。所以,甘肃、内蒙两省的地方性规定,因与上位法(宪法、刑事诉讼法)相抵触而无效。在交通事故执法事件中,如果能调取当事人的通话记录,确实方便执法,能更快固定证据,获取有无调包、驾驶途中有无拨打电话等,但是,此项权力更可能会滥用,譬如调查到其他通讯记录,侵犯个人隐私。尤其是现代的手机,身份、通迅、电子支付等一应俱全,搜看手机,相当于搜查家里,所以有必要严格规定,唯有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调查,行政案件则不许。这样虽然行政调查麻烦了点,但是保护了更重要通信秘密与隐私,还是值得的。相反允许调查,则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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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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