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0
听报道
最近,浙江台州、温州地区在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台州中院出台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
台州中院规程主要内容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债务违约时间在1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申请(但如果债务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则不适用)。期间,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债务清理终结后,债务人要完成执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的4到6年期间,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和限制其相关身份资格。“比如,债务人不能从事金融等高风险的经营性行业,不能担任公司股东、高管,不能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每半年向管理人申报财产,如果有再次借款的情况要向出借人释明情况等。”债务人遵守保全令的,期满可回归正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
台州法院共对3起被执行人案件实施管理人调查机制和债务清理机制。其中1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转入对被执行人债务清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无失信行为,通过“破产”予以实质性退出。温州的瓯海区法院、平阳县法院,也是类似规定。
由上可知,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债务人真的没钱还了,在被限制行为4-6年后,无须再还。简单地说,就是吃苦4-6年,避免终身负债。这个制度的好处是,给债务人一个翻身机会。坏处是,有人会借此逃债,譬如借个一百万,周游列国、游山玩水后,申请破产,也不过是熬过4-6年苦日子。所以,个人破产要甄别债务人的债务性质,是故意逃债,还是客观负债?这就需要社会信用,对债务人的品行做一个评估。换言之,个人破产的制度的前提是,社会信用制度健全,能基本评估“债品”,以决定是否给债务人自新机会。
但是目前情况下,这个制度似乎还是要缓行、慎行,因为诚信制度不够健全,会被钻法律漏洞,有“最后捞一笔后,破产了事”的担忧。就法律层面来说,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法还没有立法,法院的试点是实践先行为,以后立法提供经验。其实,在诚信社会,个人破产制度是必行的,因为债务人已经受到相应惩罚了,可以给个机会,回到正常生活,但在不诚信社会,个人破产制度是肯定不行,等于在鼓励逃债。这个制度的基础是公民素质能与法律设计对应。
话题:
0
推荐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