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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丰台区法院审理一起奶奶向儿子儿媳索要抚养孙子费用的案件,法院判决支持。案情是,赵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小赵。小赵出生后,长期由奶奶独自抚养。两人离婚后,小赵随儿媳生活(不随奶奶生活了)。于是奶奶将原夫妻两人告上法院,要求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付出的抚养费28.8万元。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判决赵某、李某连带向昝某支付无因管理费用10万元。
窃以为,本案中根据“无因管理”来判决支付管理费用,不合适。因为,奶奶照顾孙女,是儿子儿媳委托的或者默认的。换言之,奶奶的抚养是有原因的(默示约定),是基于亲情或者基于委托的,而非无因的好意帮助。以社会常识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奶奶的隔代抚养,一般属于自愿付出(特别约定或者大额支出的除外),日常所出的费用,一般不可返回,否则这种官司不计其数,而且有损人伦关系。所以法院所支持的,只能是奶奶对孙辈的特别付出费用,譬如特定大笔开支等,那是属于奶奶垫付的普通债务,事后予以追偿,而不是所谓的“无因管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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