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2020年1月1日起,全国省界收费站取消,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并入“一张网”运行。高速公路上相邻的互通(收费站)之间和出入口之间设立了ETC门架系统,对车辆独立分段计费,出口合并收费。收费标准也略有变化:其一、原按最短路径收费,现以车辆通行的实际路径计费。其二、货车收费由计重收费调整为按车轴数收费。在货车半载乃至空载的情况下,收费可能会高于从前。
 
由于ETC联网计费技术未成熟,这几天出现很多故障。譬如扣费错误、不显示分段计费、不及时通知扣费金额等,引发很多抱怨。实际是技术没有跟上,包括软件设计、银行响应等,而技术设计也要与法律相符。
 
ETC本质是一个计价器,就如菜市场称重的枰称。高速人工收费相当于手工枰称,ETC是电子枰称。车主与高速公路公司是道路服务合同关系,公司提供道路,车主支付通行费。合同约定的价款,通过ETC来计费。略复杂的是,车主作为合同一方是恒定的,而合同另一方的高速公司是不同的,每个省市道路分属于不同高速公司。以前每次出省都要费用清零、重新取卡,即是一段合同结束、另一段合同开始。现在撤销了省市之间的收费站,各个高速公司联合起来收费。简单地说,ETC的作用,是把高速公司组成了一个公路联盟,联盟对外与车主签约一次性收费,对内则按段结算、分成。
 
明乎于此,则车主作为消费者,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有下列权利:
 
第一、 收费价格要全面公开,消费者的知情权。
 
收费要公开透明。联盟要公开每个路段的收费,每次扣费的费用,每次进出入ETC的金额显示等。简言之,就如卖水果称重量,几斤几两的称重过程,要让消费者看到,而不能只报个重量结果,那会被怀疑缺斤少两的。对于严重不符常识的暗箱收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可以暂时拒缴(行使履行合同抗辩权),错误缴纳的则要及时退还。
 
第二、 收费价格调整的听证权利,消费者的参与权。
 
高速公路的费用调整,涉及成千上万的车主,且道路运输亦是公共服务的范围,故价格调整,应征求公众意见,而不能武断调价。就本次来说,不少ETC使用者感觉收费调高了。何故?是技术原因,还是计费原因,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有必要公布软件的计费方式,这是合同组成部分,没有保密的余地。其次,从最短距离计费,改为实际距离计费,有变相提价之嫌。高速公路的计费,理论上是归还建造成本,如果贷款已经还清,道路维护费用是不高的,故总体上收费应该下降,而不是保持不变,或者增加。
 
第三、 抬杠放行与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对于道路堵塞,或者ETC计算严重错误的,高速公路应该抬杠放行。在法律上,这是高速公路公司违约在先,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故让车主先行。对于错费用,导致车主为退费,而消耗时间、精力、路费的,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 不能强制要求安装ETC,消费者有选择使用权。
 
ETC在本质上是一个产品,国家在提倡,但要让消费者接受,也要符合市场规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ETC使用方便、价格优惠,则如水从高处往下流,消费者自然而然会使用,如果ETC问题多,使用麻烦,则消费者有权利不使用。这一方面是车主的消费选择权,另一方面也算要照顾一些特殊情况(譬如偶尔上高速的车子),不能剥夺其高速公路通行权。
 
ETC的初衷是提高通行效率,但要达到目标,技术务必要跟上,而且要尊重车主的消费者权利。可以预测,不久就会有车主为此打官司,通过法律弄个明白。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