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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一起丈夫给前女友转款,被妻子追回的案件。此案,有新特点,即对于转款是否赠与有争议,并出示借款合同,故该部分款项未返回。按此逻辑,以后只要不承认是赠与,而是合作,则亦不会被判决返还。

 

案情如下:妻子林琳在丈夫李畅的手机里看到了数笔大额转账记录,收款方是前女友吴玥。李畅承认,按吴玥的要求支付了数笔“分手费”。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和吴玥告到虹口法院,要求吴玥返还全部转账款550万元。

 

吴玥辩称,200分手费是李畅自愿赠与。李畅无法在婚后半年就创造出2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200万元分手费源自李畅婚前个人积蓄。除此之外,吴玥出借给李畅的公司330万元,并与公司订立了《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2年。此后李畅在吴玥的催促之下还款,合计350万元,与《借款协议》约定的本息相当。

 

法院后认为,李畅婚后半年内,未经妻子林琳同意,数次向前任女友支付“分手费”,有违公序良俗,应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存在过错,损害了林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应属全部无效。在李畅同意全部款项均返还给林琳的前提下,吴玥应向林琳返还该200万元。对于其余350万元,因吴玥明确否认该款项为赠与,且在李畅转账之前,吴玥与李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有其他资金往来,李畅也曾为公司代收款项,而吴玥亦明确表示不会对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法院无法认定该350万元转账是赠与行为,故难以支持林琳诉求。最终,法院判决由吴玥返还林琳200万元。

 

本案的几个要点是:

第一、这20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该二百万在婚后半年内支付,这是男方婚前积蓄,还是婚后家庭的共同收入,不难查清。出示一下夫妻的收入以及款项流向即可。显然,被告代理人说的更有理,不可能婚后的收入,尤其是每月五十万的汇出,难道第一个月就有这么高的夫妻收入?而是以该夫妻收入款项给前女友的?法院认定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说理未明。

 

第二、这350万是借款吗?亦是可疑。固然双方曾有经济来往,但是亲女友与男方公司的经济来往,而非与男方个人之间来往。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男方只是公司股东或控制人而已,生活实践中又有多少股东会自己掏腰包为公司还债的?所以,此笔债务要好好查查,是否有合同、发票等真实业务的发生。

 

第三、法院的价值导向。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一般都认为是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判决全部返还。但是该立场是有问题的。其一男方就没有一半或部分处置权吗?其二、实践中已经出现,男方与原配的联手,男方先赠与,后原配索回,第三人是赔了夫人(身体)又折兵。则等于是法院在认同恶意串通。其三、对法院判决全部返还的反抗,就如本案,最有利的办法就是事先签订合同,转为经济纠纷,否认赠与关系,而无须返回。但是此种方法也是危险的,万不可伪证。若是伪证,则不但官司输掉,而且还要被处罚。

 

窃以为,此类案件,应该部分返回,部分人情世故认可的或者合理开支掉的,可以不返回。这样也可以减少夫妻恶意串通,以及第三人设计合同以规避法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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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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