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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新闻报道:上海一个88岁的孤身老人,因受到楼下水果摊的店主小游的照顾,决定把300万房产在百年之后给小游。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指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定临终监护人处理后事),把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小游,他们之间陌生的亲情获得了法律的保护。据悉,老人的儿子去世,是小游帮助善后的。老人生病,也是小游送医。老人说,家里还有一些亲戚,除了叫他早点写遗嘱、觊觎他的房产以外,从不来看望他。小游是35岁的河南人。几年前带着妻子和三个孩子来上海卖水果,一家人住在水果摊旁边的简易棚里。



这个是一个可以理解,但也有点伤感的都市故事。血浓于水的亲情淡薄,不如有情谊的外人。老人的头脑是清醒的,他晚年需要照顾,不想走的凄凉,亲戚靠不住,就拜托小游了。老人当然知道,小游对他好,应有财产因素,但小游不是奔着财产来的。以人性论,有财产回报最好,没有财产就当做好事。所以老人能接受。有人说,如果给他房子,一定也会照顾好老人。非也,有这样想法的人,是奔着财产来的,一定照顾不好老人的。内心是否善良,别人是感受得到的。


在法律上,报道尚不够专业。意定监护与遗产获得是两回事。老人办好意定监护公证,只是指定小游为日后的监护人,但小游不能擅自处分老人财产的。违者,该监护资格还可以被撤销的。


意定监护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36条规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相关个人与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所以,小游还要善始善终照顾好老人,而老人要把财产给小游,则可以生前赠与或者签订《遗赠协议》,即在小游照顾好老人的前提下,老人百年后将其财产赠送给小游。由上可知,意定监护,只是获得监护人的资格,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监护人并不会因之自然获得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财产的转移,还要签订另外的遗赠协议,如果没有遗赠协议,则老人百年后,遗产还是要被法定继承给亲人的。换言之,老人与小游之间的情谊,要受到法律保护,须经过必要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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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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