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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9岁的陈蔓因无力偿还父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原来,其父陈东赌博欠下高利贷,欲卖房还债,被陈蔓母亲、外婆拒绝。陈东将二人杀害后,以69万余元房价卖给王某。王某支付55万元后拿到钥匙并出租,但未过户。陈东被判死刑,房款中的20万元给了哥哥,35万元不知去向。2018年王某起诉,被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陈蔓作为继承人须归还55万房款。陈蔓无力偿还,于是法院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这个事件,初看下来问题很多。这是遗产还债纠纷,购房无效则恢复原状,一方要归还买房款55万以及利息损失,另一方出租所得,作为收益,也要返还或直接抵扣部分购房款。判决全额赔偿是有误的。

再看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将未成人限制高消费,则过于机械了。9岁小孩,是需要保护与照顾的未成年人。如有高消费,也是监护人的事情。换言之,如有问题,也该限制监护人,而限制了监护人也等于限制了未成人。哪有不限制监护人,而限制未成人之理呢!

最后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这两条也过于一刀切,没有考虑到被执行人是未成人等(还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特殊民事主体,情况不同于普通被执行人,故日后需要完善。

实际上,最高法院已在《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纠正这个问题,故其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举重以明轻,执行法官如果业务精湛,以此法理去对待限高令下的主体(不包括未成人),也不会犯错了。

在舆论的监督下,目前该9岁小孩的限制高令已经为解除,但法官的机械执法,还是令人担忧,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还有待于完善。譬如总结本案,对未成年人不限制高消费,但对其监护人是否可以限制呢?法理上,对有过错的监护人是应该可以限高的,但相关规定还是付之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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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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