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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近日,西安多名女性称自己身穿浅色衣服外出时,被人泼墨。网络照片可见,多件衣服上墨汁点点,当事人亦是遭受惊恐。12月26日,雁塔公安发布通报:泼墨嫌疑人廖某已被抓获。廖某,陕西渭南人,33岁,无正当职业。初步交代,不久前,因为琐事和一名女子争执,争执中被谩骂,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开始,看见有些像那名女子的年轻姑娘就泼墨,泼了就跑,后来则没有目的,看见年轻的、穿浅色衣服的就泼,还给男子身上泼墨。目前,事件的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这种为发泄个人私愤,侵犯他人身体、衣服,而且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疑犯心理亦是不正常,该去看心理医生。而被害人除了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可以提起民事求偿,要求赔偿损失(衣服的价钱、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等)。
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述泼墨的情节而论,几乎符合上面所有的四项,事情虽小,但行为可谓集大成。又仔细分析一下,该寻衅滋事又可以分解为多个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譬如本案中,如果泼墨到衣服与人,涉嫌故意伤害与故意损坏财产,行人受到惊吓则又是恐吓行为,在公共场所上泼墨则是扰乱公共秩序。可见,寻衅滋事所保护的法益与其他法条所保护的法益,会发生高比例的重复,实践中对于定罪量刑会产生困惑与混乱。
再查我国台湾地区的的处置,台湾地区是大陆法系,对于喷粪(类似泼墨)是按照恐嚇、傷害、毀棄損壞、公然侮辱罪来指控,即一个行为侵犯多个法益时,最后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香港地区是英美法系,对一个行为会指控多个罪名,譬如伤人罪与刑事毁坏罪。
窃以为,寻衅滋事罪太笼统,在可以分解的情况下,以分解的罪名来指控,更为清晰(寻衅滋事目前被滥用,其本身有无存在的必要,亦是可以广泛讨论)。同时大陆法系的想象竞合犯,有颇为复杂,而且也不公平,既然一个行为造成这么多的后果,为何只是按一个罪名来处断呢?有放纵之虞。香港的规定较为清晰明确,只要造成后果,每一个后果都对照一个罪名来追究,可谓法网恢恢,操作性亦是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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