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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期间,朋友圈流传一段梁宏达关于法治建设的演讲,被广大律师叫好。查了一下,是2011年5月8日,梁宏达以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员的身份,在《法律与传媒高峰论坛》上的演讲,演讲题目是《传媒要做法治社会的助推器》。老梁演讲的内容很丰富,提到律师的职业环境时,指出律师执业环境困难,从邓析开始,一直不受公权力的待见;控辩不平衡,如果如果公权力百分之百胜利,何须审判?刑法还有306条有专门的律师伪证罪。律师执业还受到被公权力的激烈报复。等等。
这个近十年前的演讲,还被认同,因为老梁说对了。譬如说公权力的报复,去年就有好几个律师被法院、检察院投诉,然后被司法局处罚。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困难,出现了不但不能为当事人有效辩护,而且自己饭碗可能随时被砸的不正常的现象。刑辩律师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令人痛心。
老梁说的通透,但是没有想到,十年后的司法更是行政化了。而一些糊涂的法律人,认知反而不如老梁。譬如说近来的几项改革,一是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给每个被告人都配备律师辩护。这个改革本意是好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但操作起来,就如王安石青苗变法,效果并不好。结果是,刑事辩护的市场主流是法援律师了,正常的辩护市场没了,而法援律师因为缺乏物质激励,大多是走过场。所以要调整,正常的刑事辩护是主流,法援是针对性进行,以保证辩护质量。不可一蹴而就的形式主义。
二是认罪认罚制度改革。这个形同西方的辩诉交易引进后,水土不服(在西方争议本身也很大)。认罪认罚的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对于认罪的予以从宽处罚,不予认罪的从严处罚。但是,现在是普遍的羁押制度,当事人在看守所里哪有多少独立真实意志来判断呢?于是出现了,有罪的认罪反而从宽,没罪的或者可上可下的也不得不认罪以避免被严办。一个复杂的司法案件被简化为一个简单的问题“认不认罪?”报道说,现在的认罪认罚率80%以上。这种有罪推定下的认罪制度,弊端很多。尤其没有得到律师充分辩护的情况下的认罪,难谓是真实意思表示,更像是人质司法。还有值班律师制度,不少值班律师工作劝当事人认罪(包括说如果不认,胳膊拧不过大腿,处罚会更重),以致有第二公诉人之嫌,甚至出现律师认为有罪,而法院判决无罪的荒唐案件。窃以为,认罪认罚制度,不该规模推广,而只能是当事人在充分辩护下的真实意思表现才能进行,因此要扩大取保候审率,减少羁押,自由意志下的认罪才是真的认罪。
三是“捕诉合一”制度。这个也是效率优于公正的制度。逮捕与起诉是同一个检察官,显然,逮捕后就会倾向起诉(否则,如果不诉,岂非自认逮捕有问题?)这也是一个有罪推定思维。效率提高了,但内部监督少了。从本质上看是司法行政化,办案如执行流水线的行政命令,显然不符合司法规律。除此以外,还有监察委的办案,可以留置嫌疑人六个月不能见律师,何案不成!
司法的进进退退,连老梁都看出弊病了,何况法律人呢。其实,法律一点也不神秘,法律就是一种生活习惯,法律的设计要符合社会常识与司法经验,既要追诉犯罪者,又要保障无辜者。司法改革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保持平衡,端正了思维,制度设计也就应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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