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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一些案件的起诉,与社会常识相悖。譬如鞭炮炸了六条小鱼,被追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摸螺蛳也被起诉,还有砍伐四棵死樟树被起诉。明显让人感觉到刑法在滥用,这些社会都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被上纲上线了,何故?法律太苛刻,还有司法人员太热衷于办政绩案。尤其是检察院,自从反贪与反渎的职权转到监察委员会后,一直在想方设法扩权,寻找存在感,却不知道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是公诉,做好公诉,将违法者绳之以法,将无罪者不起诉,已经是最好的存在了。

且说这个江西于都的砍伐死樟树案件。2020年5月,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李北京安排当地农民曾小红先后对4棵香樟树采挖,非法采伐的樟木、樟树蔸被运回曾小红家中,被控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都县检察院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及修复费用5.5万元、承担司法鉴定费用2.3万元。李北京的辩护人提出,涉案4棵樟树均系死树、枯树,不具有保护价值,清理死枯樟树的行为,是出于人民群众的安全考虑,不构成犯罪。目前该案一审尚未宣判。于都县林草局称,该案重点在于,枯死的樟树采伐处理的话也要进行依法审批“审批权在省里”。

该案的砍伐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被拔高了。死樟树的采伐要审批,未审批的,也只是行政违法,何以就是犯罪呢?而且如果该死樟树有碍公共安全,在必要的时候先斩后奏,也未尝不可。再论法律,刑法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此,非法采伐一棵树就构成犯罪了,很严苛。但是,尽管如此,活树与死树还有有区别的,一般情况下法律上的砍伐对象是指活树,而不是死树(古代的柏树、槐树之类历史树木除外)。所以,本案完全可以情节显著轻微不为罪处理。而检察院在摩拳擦掌,还提起公益诉讼,显然是在卖力在创自己的政绩。

还有,农民砍了自己种的杨树被判刑的。枣庄的一个案例:农民李某某,在自己的地里种植树木,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砍伐了自己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共计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以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这个案件让社会同情,因为树是自己种的,但法律很严厉,除了房前屋后的少量树木外,其他树木的采伐都要采伐证,否则就是违法犯罪。但是,想过没有,如果采伐证批不下呢?农民自己种的树就不属于自己了?如果采伐证很容易批下来,农民也不至于冒这个险吧。可见法律既严苛,而且相关的配套措施也不够完善。

刑法应该是最通俗,最容易理解的法律,刑法应该与社会的一般常识一致,如果不一致的,那不是社会错了,而是刑法的立法或司法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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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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