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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行贿的律师,不被吊销执照,还继续留在律师队伍之中?这个问题,最好是司法部门来回答。大多数律师与社会舆论都认为,这些行贿律师是害群之马,花钱去买判决书的德性,无法接受,不应再保留律师资格。也有少数人辩护说,行贿律师是污点证人,为了打击受贿的法官,不得不放过律师。如果严厉处罚之,则法官受贿案件更难办了。这个辩护意见很像官方的逻辑。
从海南高院副院长、济南中院副院长等受贿案件来看,一个受贿法官背后都有十几个或二十几个律师行贿,沆瀣一气。这些律师未以行贿罪追究,也未被吊销其执照,社会观感很不好,即律师行贿没有啥严重后果,最后只要供出法官就行了。行政处罚也不重。2020年7月13日,司法部官网在其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通报频道中,通报了两名律师向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停止执业一年的情况;山东律师王某因向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停止执业一年、浙江律师周某因向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等被处停止执业一年并处30000元。
对行贿律师如何处理?依法处理。
一看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于行贿罪,《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行贿犯的处理是减轻处罚为主,免除处罚为辅。对司法人员行贿从重处罚,行贿的追诉起点是1万元。
二看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从上可知,律师向法官行贿1万元以上,影响司法公正的,就该追诉行贿罪。被认定行贿罪的,将被吊销执照。可是实践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司法解释,对大多数行贿1万元以上的律师,未予以刑事处罚。未被刑事处罚的,本也可根据《律师法》予以吊销执照,也未执行。可见执法失之于宽。这里面的原因值得分析检讨,有打击法官受贿的因素,也有人情等其他法外因素,包括司法部门本身与行贿律师之间的复杂关系,因为行贿律师大多在律协任职或有社会头衔,与司法部门走的近。行贿律师还继续干,司法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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