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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件中也蕴含法理。媒体报道:“5月底,苏州的伍女士接到一"网店客服"电话,向对方转账2900多元用于信息验证,对方却迟迟不返还。伍女士想起反诈宣传,随即报警。随后,伍女士假装信任对方,继续周旋。骗子笃定伍女士还蒙在鼓里,返还3400元准备再骗一把,最终被伍女士反‘赚’500元。”
这个事件是否完全真实,待考,因为要骗子吐出来是不容易的(虽然愚笨的骗子也是有的),故姑且当真。对于从骗子手中多要回的500元,该如何处理?网上有多种意见:第一、这是骗子的违法所得,或骗子的赃款,应该上缴。第二、这是不当得利,即伍女士占有该笔钱,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上缴。第三、这是伍女士的辛苦费,是与骗子周旋的成本,可以留下。以上三种意见孰是孰非?
窃以为,首先,“不当得利”在此是不适用的。《民法典》第985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显然不能把钱退给骗子,骗子本来就是非法的,故伍女士没有退钱给骗子的义务。其次,对于这笔钱的定性,性质上是骗子诈骗的“诱饵”或“道具”,属于违法犯罪的工具,公安机关可以追缴。这笔钱的最终来源,有可能是骗子的自有资金,也可能是从其他被害人骗来的赃款。无论是“自有”或“赃款”都可以追缴。但是,最后别忘记,这笔钱是伍女士维权所得。骗子的诈骗既是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伍女士为要回这笔钱,要费时间、精力与成本,即维权成本。对于该损失,骗子亦应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而且民事赔偿是优于违法所得模式的。所以说,如果伍女士没上缴这笔钱,而是暂时扣下作为维权成本,也难谓违背公序良俗。当然,如果反“骗”过来的钱数字大,超过维权成本,还是要上交的,不能私下留住。
法律不外乎人情,最终的法律结论应该符合日常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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