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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陆良县的一起案件引起热议。根据判决书,该案情是:2020年1月4日17时许,钱某到金某家购买烟叶时,对金某的女儿实施强制猥亵。金某外出归来后,用木棒对钱某实施殴打。经鉴定,钱某属轻伤二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某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钱某对本案引发存在重大过错。据此,判决金某犯罪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判决大方向是正确的,但因写的过于简单,重要的细节未描述,以致引发议论。议论的主题是:第一、本案是否正当防卫,还是事后的伤害?正当防卫是指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阻却犯罪构成的,不为罪。事后的伤害,是不法侵害结束后,对侵害人的报复性殴打。本案应该是,母亲回来后发现女儿被欺负,未构成正当防卫,否则公检法没必要启动刑事程序。

第二、对此种事后伤害行为的处理。窃以为,本案中现场环境非常重要。如果目母亲回来后发现女儿刚被欺负,而猥亵男还在家或不远处。此时母亲正常的反映是愤怒,要把欺负女儿的人教训一顿。这是人之常情,不为社会道德所非难,就如刚抓到小偷,顺手打了可恶小偷几拳,是人性本能,法律不能要求把被害人及其家属当成是没有情绪的理性机器人。关键是事后解恨式的殴打,不能过分,过头了就是私刑,触犯法律了。是否过头,实践常以是否构成轻伤为标准,打成轻微伤的可不予追究了,打成轻伤的则要刑事追究。

法律不外乎事理人情,就本案而言,愤怒的母亲即时发现后,出手来保护儿女,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也有助于防止猥亵男下次的侵害或对第三人的侵害。所以这个出于保护兼报复目的的事后伤害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造成轻微伤的可不罚,造成轻伤的应从宽处罚。法院的判决是对的,但是没有把具体的现场环境写出来,显得不够温情,人情世故未能充分洞达。有人说,此种案件也可以从宽处罚到不予起诉(即伦理出罪)。这就涉及到伤害的标准了。一般而言,二级轻伤是要打成骨折了,作为民间的私力复仇是略过了点(如果是皮肉伤就算了),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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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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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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