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一位79岁老人搬快递上楼途中猝死。死者家属称,快递重22斤,配送方式为送货上楼。要求快递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12月3日,快递公司回应称,是老人主动下楼取货,快递员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公司已派人与家属沟通对接。
本案从侵权角度分析,是一起意外事件。正常情况下,老人下来取一个快递,是不会猝死的。出现事故是老人以及快递员双方未能预见的,是一场意外。老人与快递公司对于猝死都没有过错,但老人之死确实又与快递公司的未送快递上楼有关(间接原因),故可根据公平责任,双方分担损失。考虑到老人年纪已大,系自己摔倒,以及快递的物品甚重等因素,可判老人分担主要损失,快递公司分担次要损失。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本案从合同角度分析,违约赔偿不多。本案中,发件人与老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发件人与快递公司是快递运输合同关系,合同约定是送货上楼,老人是快递合同中的第三人即收货人。快递公司没有送货上楼,已构成违约。即使是老人自己来取货,不能免除快递公司的违约责任。快递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第三人交接未尽义务,是违约,但该违约行为是对发件人承担违约责任。老人家属可向发件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发件人再向快递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惟计算违约损失时,对于老人之死,并非合同可预见的损失,不予赔偿。故违约损失赔偿不高,比公平责任的补偿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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