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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是女神节日。如何保护、呵护女神?在电子设备泛滥的时代,保护女性的隐私,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譬如对于偷拍,有检察官建议,一是对摄像头的购买销售实行实名制,二是为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加上后台水印,有利于识别设备和同一性比对。这两个建议都是针对针孔偷拍,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非针孔偷拍。对此,既要技术防治,也要法律根治。

窃以为,现有的法律对于偷拍,只是予以治安处罚,处理太轻,不足以震慑与预防违法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该条可以上升为刑法条文,设立“侵犯隐私罪”。刑法已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隐私比个人信息更重要,举轻以明重,更需要设立侵犯隐私罪(“偷拍裙底罪”)。

再看他山之石。我国香港地区,已在2021年修订《刑事罪行条款》。新规定“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包括裙底与胸部),最高刑罚是监禁五年。还规定,发布偷拍私密影像,发布同意拍摄的(非偷拍)私密影像也入罪,以保护女性隐私与打击色情报复。这个规定逻辑周全,不许偷窥、偷拍,所拍的私密影响,无论是否偷拍,都不许外传,违者刑法侍候。

我国台湾地区亦有窃录身体隐私部位罪。其刑法第31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像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该法条要点有二,一是无故,即无正当理由不得拍摄;二是身体隐私部位。女性的胸部与裙底是衣服遮蔽的非公开部位,不得偷窥偷拍,违者即是犯罪。即使没有拍到,也是性骚扰,亦可处罚。目前,台湾地区还拟增订单独的“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对「未经同意摄录性影像」、「强暴胁迫摄录性影像」、「未经同意散布性影像」及「制造、散布不实性影像」等行为定罪量刑。

由上可知,偷拍裙底罪是为了保护女性的身体隐私,避免被偷窥偷拍,使得日常生活有安全感。女性不想给人看的私密部位就不可以看,看了或拍了就是犯法。当然,女性为展示自己的身体美,露出修长的大腿,或迷人的腰肢,这些自愿曝光的“部分真理”部位被拍摄,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是作为民法上的肖像权、形象权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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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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