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日,流氓罪嫌犯陈某向警方自首。28年前,陈某强行拥抱一位女孩子,女孩父母报案,警方以流氓罪立案,陈某遂逃跑至今,而逃亡中该女孩也成为陈某妻子,案件显得戏剧性。
流氓罪是旧刑法规定的罪名。1997年修改刑法,废除了流氓罪,将其分化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根据刑法第1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陈某不构成流氓罪,但有可能涉嫌由流氓罪分化出来的罪名,故公安机关的追捕是正确的。
那么检察院该不该指控陈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呢?如果由人民陪审团来裁决,相信大多数人会认为,流氓罪都已经取消了,加上当事人都结婚生子了,何必旧事重提呢,不如无罪。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能因被害人的谅解而不予追究,否则法律就失去了严肃性。譬如,美国大导演波兰斯基涉嫌强奸罪,被害人早原谅了,但美国还是在案发31年后把他追捕到(2009年波兰斯基在瑞士被逮捕,后因美国证据不足,瑞士未将他引渡到美国)。所以,陈某是否涉嫌犯罪,应该以证据和法律定,而不是时间和事后表现。当然,就本案而言,陈某的情节很轻,且时过境迁,取证难度大,检察院一般不会起诉他。
这个案子的另一个角度则反映了法律的悖论,即法律并不是绝对公正的。假如陈某当初老老实实去投案,则想必是坐牢了,而逃跑了这么久,反而不需要坐牢了,难道法律是在保护逃跑者,而对老实人不利?同样的例子,赖昌星跑到加拿大后回来,不会判死刑,而他的几个同案犯早被执行死刑了。所以说,法律的公正是相对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自首者从轻、减轻处罚,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其不可避免牺牲了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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