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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过《穿过大半个中国去睡你》的诗人余秀华,有一段浪漫的爱情,与小她十四岁的男友相爱,被世人祝福。两人拍了婚纱照,虽然没有婚姻登记,已经是民间夫妻了。可惜,好景不长。7月6日,余秀华微博爆出“他抽了我上百个耳光”、“我希望侮辱我的人,打我的人负法律责任。”男方的回应是“打了,没有她说的那么厉害,打了十几个巴掌”、“打人是不对,但有隐情,她酗酒,酗酒后她的行为失态”。

 

夫妻磕磕碰碰难免,是家务事,但一旦发生打人,则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要介入了。余秀华被打就是一个典型的因为琐事引发的家暴,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但遗憾的是,执法人员没有作为。须知,家暴治安案件,并非“告诉乃论”的自诉刑事案件,不告不理,而是发现了家暴案件,就应该出警去处理。

 

查《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第33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本案中余秀华通过微博控诉家暴,虽然其本人没有报警,但是鉴于家暴的存在,等于是公安机关通过网络发现了治安违法行为,辖区的派出所即应及时出警,调查处理“故意伤害”案件。对于该故意伤害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如果双方和解的,对违法人可以不予处罚,不能和解的,则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故不能在明知发生家暴的情况下而不作为,使得《反家庭暴力法》成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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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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