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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康夫的无罪申诉,印象中好几年前就看到过报道了,最终无果。昨日汪康夫去世,还是背着有罪之身。汪到底有罪无罪?他和“被害人”心中最清楚。网友作为旁观者,只能看证据。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也无罪。现实中,定罪容易,翻案难。尤其以前的刑事案件,重口供,只要被害人承认过,与被害人陈述印证的,即能认定。若要翻案,则太难。查查成功翻案的案例,基本都是有舆论呼吁、真凶出现、承办人有良心等特殊情况的。没有这些条件,光靠司法自身纠偏,几乎是不可能。何故,因为除了被害人外,其他人几乎没有翻案动机。聂树斌案,是举全社会之力才翻的,还一波三折。所以,定罪一定要谨慎,程序上证据合法、真实、相关,实体上推定出犯罪是唯一的结论,才能经受得起社会检验。

百度百科上的汪康夫是这样介绍的(概括):汪康夫(?-2022年10月24日),男,江西吉安永新县人,曾是江西省莲花县琴水小学教师。 1966年,因强奸两名、猥亵十名女同学被判处十年徒刑。 拒绝认罪,一直申诉。当年10位涉案女生包括“被强奸”的两位女生,在得知汪康夫因此入狱后,均集体“翻供”否认受害,称年幼时被人引导写了检举材料,并表示愿为其申诉作证。最高检察院受理申诉,予以驳回。

公安机关起初认定:汪康夫以找学生“谈话”、帮学生“治病”、教学生“游泳”为名,使用各种流氓手段,强奸12名女生。后经复查,莲花县法院一审判定:汪康夫强奸两名女生,猥亵10名。二审维持原判。1978年和1980年的莲花县法院重新调查报告中有“被奸人未有证实材料、检举材料由教师撰写”等内容。1986年,吉安中院与检察院联合调查结论称:“办案程序不正常。当时女生年龄已较大,如能说出真实情况,事实真相是可以查明的。此人出狱后一直申诉不止。认定无证,否认无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1987年,吉安中院驳回申诉,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经过反复查证核实的,并称汪康夫提供的两位被害人否认原检举的信件是经过串通取得,不能作为证据。

从上述材料初步判断,关键的是当年被害人指控,以及事后被害人的否认指控,是否真实?这些,不难查清。假如把这些人召来,开听证会,进行交叉询问,大体上还是可以确认事实的。这么多人,假如真的串通,必能查出有无做伪证。可惜的是,虽然案件疑点重重,汪康夫却没有这样一个聆讯机会。而申诉主管部门,靠泛泛之谈,结论难以服人。司法公正应该须程序公正,过程说理。只有根据证据与常识,经过细致缜密的说理,作出的结论,才经得起考验。就汪案而言,本来至少应该得到一份详细说理裁定书,回应社会上的各种质疑,对社会做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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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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