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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农民,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5万,未及时缴纳罚款,被加罚5万。这事件反映立法、执法的诸多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执法“不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违法的行为与受到的处罚应相当。

该案具体情况是,2019911日,福州陈老伯向种菜的邻居,以122.5元买了70斤芹菜,再以每斤1.95元的价格转卖给批发商,赚了14元。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该批芹菜的“毒死蜱”项目违法(残留农药过多),不合格。之后,市场管理局没收陈老伯的违法所得14元,罚款5万。因未缴纳罚款,再追罚5万。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10万罚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罚畸重,不予强制执行。

本案的反思。首先是立法不科学,没有区分市场主体,罚款起点就是5万元,过高。即《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是机械执法。市场管理局发现不合格芹菜,予以行政处罚,是对的,但在处罚的数额上,应该符合比例原则。这批芹菜价值很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无须重罚。完全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减轻原则,将5万元的起点罚款额降低下来,降到罚款五百或一千,当事人与社会也就接受了,否则就连法院也看不下去了,遂根据公平原则以及执法程序违法(未按期结案,逾期罚款),不予执行。

最后,深层次里面还是法律的指导思想,有个重罚主义,即食品有害就罚个倾家荡产以震慑违法者。显然,这个是理想化的简单思维。食品有害的程度不一,被罚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应该区别对待,才能收到最好的管理效果。就如刑法的重型主义也是不可取的。历史上“盗一文钱即诛”的法条也贯彻不下去。这都是不符合比例原则,不实用。正确的法律思维是,法律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不可避免性,处罚与违法的行为相当。这样既能有效执行法律,又能断绝侥幸逃避责任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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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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