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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帖,法律意识不够,容易造成侵犯他人名誉权。为了规避侵权,有些人发帖,就不指名道姓。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读者通过其他信息可以识别特定人的,还是可以构成侵权。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近日,抚州曾春亮杀人案被害人家属名誉侵权案,法院对名誉侵权的论述很清晰。该案中,被害人被杀害,家属上网发帖,被辛平网暴。辛平通过四个微博账号,发表针对家属的言论:“帮忙扩散是为了让你发财吗?拿到钱怎么分呀”、“巨婴而已”、“真心不要脸,用带血流量换钱吸毒”贬损侮辱家属。家属起诉辛巴名誉侵权。法院表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侵害名誉的行为是否有特定指向、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是否会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等因素综合认定。判决辛平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赔礼道歉,赔偿家属精神损失5000元。

上述案件中,法院指出名誉侵权主要四个要件:1 是否侮辱、诽谤 2 是否特定指向  3 是否第三人知悉,4 是否降低社会评价。该四要件,也可以判断“未指名道姓”型的名誉侵权,而核心是“第三人知悉”。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发一个未指名道姓的帖子,普通读者读后的感觉是,可能确有其事,但不知道说的是谁。但是,非普通读者,譬如事件的知情人读后,就会知道帖子指的谁,从而窃窃私语传开,造成名誉损害。法律上的“第三人知悉”是指,除了当事人之外,有其他第三人读后知道此事,就算构成知悉。台湾地区的名誉侵权案例也是如此立场。台湾90年台上字第646号民事判例指:名誉权有无损害,以社会上对个人评价是否贬损作为判断之依据。不以广布社会为必要,仅使得第三人知悉其事,以足当之。

上海的青浦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知名博主发布贬损前公司同事的名誉权纠纷案。该博文中也未指名道姓,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微博内容并非明确指出姓名,但是两人曾为多年同事,必然存在部分共同的社交群体。造成名誉受损。换言之,只要博文能第三人被识别具体指向,就是第三人知悉,构成名誉侵权。

还有更复杂的侵权状况。譬如在一起合同纠纷中,一方发帖,陈述合同纠纷,没有指名道姓,合同的具体的时间地点也不明,读者看不到指向人。而在该贴文下面,有人留言评论,指出合同当事人。显然这个帖子是引流型的、指向型的,与留言的网友一起构成共同侵权(网友猜到的除外)。但要指控共同侵权,证明贴主与网友之间的互动是有意思的联络,取证颇为困难。其实,万变不离其宗,名誉侵权的目的就是贬损对方,如果不被识别就达不到贬损目的,所以有侵权意图,必然会通过各种细节来指向识别的,达到指向,也就构成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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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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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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