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子女)”两字,古代常用于刑法术语,是贬义词。大明律“收留迷失子女”条规定:“凡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大清律例与大明律类似,规定“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乡贯]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这里从“乡贯”是指籍贯/出生地,是指在路上迷失/脱离出生地家庭的意思。
所以“收留(子女)”的古意是,擅自把走失的子女,留在家里作为奴婢或者妻妾/儿子孙子,是犯罪行为,要被杖打90下,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这条法律,有助于保障迷失者的权利,防止人口的拐卖。
现代汉语“收留”的意思,新华字典说是“接收并给予帮助”,是个褒义词,一般是提供吃住等照顾。与古代法律上“收留”含义大不同。
现实中,对迷失女子的收留可能是好事,也可能是坏事。好事,是指给迷失者妥善的照顾,帮助寻亲,或报案处理,没有侵犯迷失者的任何权利。坏事,就是侵犯了迷失者的权利,强留在家作为不法家庭成员。往往是伴随着违法犯罪,譬如可能就是拐卖妇女;违背女子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或者与没有防护能力的精神患者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将女子囚禁在家,予以打骂/侮辱,则又涉嫌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就山西晋中女硕士事件来看,显然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假如真的善意收留,早就该送回原家庭了,何至于生下二个小孩?其间,不仅仅“收留人”法盲意识,更有当地基层治理失职,见违法犯罪而不理。至于通告把违法犯罪的收留,写成为善意的收留,则已是非不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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