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稿。二稿比一稿有进步,譬如规定了:1.律师伪证罪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这条可谓李庄条款;2. 取消秘密逮捕。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3.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不能加刑等。不过,二稿的进步是有限的,而且出现了新问题。譬如:1.逮捕要通知家属,拘留还是可以不通知,且没规定逮捕的通知期限。刑诉与人权孰轻孰重,还在博弈。2. 新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审稿的这个新规定,出乎意料,如果通过,会在实践中造成巨大影响:其一、纪委和监察机构通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样“双规”“双指”所取的证据,会视为侦查证据,实际上是“双规入法”。其二、其他行政机关也会成为办案单位,与侦查机关联合办案,譬如工商、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动。沸扬扬的上海蟹妈案,就是工商和检察联合办案的。
本律师认为,该条款是严重退步,本质上是扩张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第一:行政和司法不分,行政代替司法,而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行使侦查权,是滥用司法权,导致行政机关成为准司法机关。第二、“双规入法”会架空刑诉法。司法实践中,纪委和检察机关联合办案,而纪委的“双规”没有时间限制、没有法律监督,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如果不审查“双规”取得的证据而直接作为侦查证据,会造成侦查权的无限前置,导致刑诉法只是过过场。
显然,刑诉法的这个条款,是走入立法指导误区,以为严刑峻法能遏制犯罪。事实上,刑法的本质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必然性,而不是严厉性、严重性。即使朱元璋剥贪官的皮,也阻止不了再贪,而如果每个贪官都明白,伸手被捉,就没有这么多的侥幸作为了。其次,司法要文明,公权力的滥用与犯罪一样危害社会,不能以违法的、不道德的方式去打击犯罪。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