闾丘露薇在《律师与记者》一文中,不掩对大陆刑事辩护律师的失望,并认为“律师是一个专业,讲求的是专业技能,需要考虑的只有一点,那就是从被辩护人的利益出发,不需要有带着这种赴汤蹈火的精神。在中国,太多原本简单专业的职业,被赋予太多情感和责任。我希望,终有一天,这些职业只是专业而已,大家只需要各司其职。”
闾丘露薇从中西比较的角度来看待大陆律师,显然忽视了国情。通常职业就是专业,以专业技能解决问题,譬如医生看病救人,消防员扑灭大火,记者报道事件。法律职业本也是专业,公检法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律师辩护,都是专门法律行为,但这是存在于在司法独立的情况下的。而当司法不独立,权力和关系介入,法律就会变形乱套,此时法律事件就是一个社会事件或政治事件,律师仅靠法律专业是没法给当事人提供有效帮助的。此时律师还必须是个社会活动家,多方斡旋,还兼职记者,争取民意。简单地说,当司法人员有“官意”时,律师就须以“民意”来抵制。所以律师的“不务正业”,是社会所需。而只知道法律的律师,无疑是个两脚法律书橱。
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把刑事辩护律师分为“过分热情的和缺乏热情的”两种。过分热情的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不惜一切代价,忘我投入,而容易违规。缺乏热情的律师漫不经心,少做少错,甚至从来不错,但会牺牲了委托人的利益。固然,律师需要冷静、理性地解决问题,对当事人是超脱的同情,过分的热情和冷漠都会使律师失去客观判断,反而不利于辩护,但在过分热情和缺乏热情之间,当事人显然喜欢过分热情的律师,这样的律师惹事,但也能成事,而缺乏热情的律师明哲保身,非但难以成事,还会害事。
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保护当事人的人权,保护当事人不被冤枉,而不是为当事人开脱罪行,替当事人消灾。在当前司法不独立、公权力经常滥用的状态下,律师要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追求公平正义,除了法律专业,显然还是不够的。我希望律师都精于法律,同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譬如历史学、社会学、会计学、计算机学等,除了法律,还熟悉相关业务,把握社会走向。当一个手提公文包的律师,出现在法庭上时,面对的是公检法三家的集体智慧,律师要力挽狂澜,能不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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