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离职时与国美签订的封口协议,在法律是保密协议,通常有三层意思:其一、陈晓必须保守国美的商业秘密。其二、如果封口协议涉及违法,则该部分无效。其三、陈晓有言论自由,但言论的范围受到协议的拘束。
最近凤凰网报道,国美起诉陈晓违约。诉称,陈晓多次接受国内媒体采访,对国美商业模式、财务状况、员工职业操守等进行不当评论,应返还1000万元“封口费”。陈晓一方辩称,1000万是“高管经济补偿金”。“我们无权干涉陈晓见了什么人”,“我们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晓向外界透露了国美电器的任何消息”。
显然陈晓的抗辩经不起考验。其一,该补偿金,远高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并非单纯的“补偿金”。其二、是否透露国美消息,可传记者作为证人,调查清楚。即使记者是擅自报道,信息源也是来自陈晓,只是陈晓是失口违约,并非故意,情节较轻而已。
但国美还是要不回这一千万。因为,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是可以调整的,调整到与实际损失基本持平。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即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陈晓只要辩称,采访并没有造成国美的实际损失即可,而国美要证明这个损失,是相当困难的,这个因果关系的认定几乎是不可能的。故国美要不回这一千万违约金,只能象征性要点赔偿回来。案件也表明,合同法有缺陷,违约金只有填平功能,而没有惩罚功能,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
纵观这场官司,与其说是利益之战,不如是名誉之战,与其说是名誉之战,不如说出口气之战。陈晓失言在先,难辞其咎,国美劳师动众,收效甚微,也难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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