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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小河区法院审判黎庆洪案失控。案件于昨日开庭,律师对检察官、法官提出回避申请,法庭措手不及,多次休庭,被律师给了个下马威。今日法庭醒后,遽下重手,以扰乱秩序为由,驱逐二律师出庭。

 

严格来说,这场回避事件,律师与法官进退均无据,法官尤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30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正当理由的,有权要求法官、检察官回避。法官、检察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决定。不服驳回回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而本次回避,不是由当事人提出的,是律师发起的,审判长也没请示院长决定,而是自己迳行驳回。最终导致律师质疑继续开庭违法,法官一怒之下驱赶了事。

 

以上两个回合过招,律师与法官可谓平手,然而输的是法律。律师与法官的极度对立,使得庭审失控,法律失去效率。按理,律师与法官应该彼此尊重,本案何以矛盾突出?原来先天不足,黎庆洪一案原是由中院审理的,上诉到高院后发回重审后,被指定到小河区区级法院审判。这个指定管辖是大有问题的,故律师质疑管辖的合法性、申请法官的回避是正当的。

 

然而,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岂敢对着不干?所以,本案法官夹在上级和律师团中间,有苦说不出。在上级指示和法律之间,理论上法官毫无疑问应该服从法律,然而中国司法不独立,权力大于法律,法官行不由衷。所以法官也难当,一缕之任,系千钧之重,上悬无极之高,下垂不测之渊,而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法官是判决的署名者,必须为案件的决定者背书。法官如一个被定在杠头上的靶子,注定承受所不能承受之重。

 

本案法官有智慧化解这个套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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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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