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香港唯冠下属两个子公司,一个台湾唯冠,一个深圳唯冠。深圳唯冠是ipad商标权人。台湾唯冠把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卖给英国IP公司,IP公司再卖给苹果公司,以上合同都签了,但商标转让手续没办。于是ip公司和苹果公司去深圳中院起诉,要求判决ipad商标直接归苹果公司所有。深圳中院认为,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没有登记转让,且台湾唯冠不能表见代理深圳唯冠,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根据深圳中院的判决书概括)。
【焦点】这个案件涉及两岸三地和英国、美国,涉及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商标法。案件的焦点是:台湾唯冠能否出卖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
【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不可以。因为两者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且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不能人格混同,也不能表见代理。故台湾唯冠是出卖他人之物,属无权处分行为。
一种意见是:可以。因为两者都是同一实际控制人,人格混同,通过对深圳唯冠的运作,可以转让商标。即使在现在,实际控制人仍然可以指示深圳唯冠办理ipad商标转让手续,实现转让。
【法律分析】本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ipad商标的转让,必须由深圳唯冠出面签订转让协议,否则是无法转让的,且法院不可能判决一个单位去签订转让合同的,因为合同签订必须是自愿的真实意思表达。故该事件的法律结局只能是:第一、ipad商标属于深圳唯冠。第二、台湾唯冠对IP公司违约,赔偿损失。由于IP公司的损失有限,所以台湾唯冠敢违约。
这场商战,苹果轻敌,漠视大陆市场,商业合同签的轻率而被动,而后设立IP公司,试图扳回一局,但唯冠老谋深算,看ipad商标坐大不让,借法律技术而毁约,重金诱惑大于信誉也。呜呼,商业果无道德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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