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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合肥退休职工李荣寿,用摩托车“免费“捎带一陌生人,被当做“非法营运”罚款3万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这个行政处罚,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李荣寿在这互相矛盾意见中,上诉、申诉了近4年。

 

这个行政处罚匪夷所思,而从中更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变异。法律之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然而在此却沦为敛财工具。李荣寿是否黑车,暂且不论(这要看是否有证据,或许是做好事帮人,或许是拉点客人维持生计),单这巨额罚款而言,就是极不公平的,对如此微不足道的事情,却要罚几辆摩托车的价值,绝对是小题大做,借机生财。固然,打击黑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但不能以违法(滥用法律)的方式来打击,否则法律就是作恶的工具了。法律的作用在于:其一、惩罚违法行为人,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以下不为例。其二、是一般预防,警戒其他人不要违法。总之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绝不是用来敛财。对于李荣寿,应该疑行从轻、从无。试想,如果李荣寿是在做好事,被罚的倾家荡产,岂不是冤枉之极?退一步说,如果李荣寿是黑车营运一次,但社会危害性很小,训诫处理即可,岂能一棍子打死!

 

而更奇怪的是,法院居然支持这种处罚,为这种背离法律精神的处罚背书,亦可见行政审判毛病之重快不可救药了。其实,审判这种案件,并不需要什么高深法理,只要凭社会经验朴实判断就是了,然而高堂之上,知识用于曲解,权力在为官官相护,做出如此荒谬判决,让人瞠目结舌,由此可见良心之麻木。呜呼,徒法不能自行,执法者、审判者的良心该醒醒了—— 一颗仁义之心,才能法律成为善良公正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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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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