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把一名“死婴”送到殡仪馆火化,结果被发现是活着。报道显示,11月12日男婴被父母签字放弃治疗,18日主治医生给男婴开具死亡证明,19日白天被宣布死亡的男婴独自躺在病房,无人照料;19日夜晚男婴被护工放进纸箱,在里面躺了一夜。20日殡仪馆工作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男婴还活着。目前医院的处理是,对当值医生给予停职查看,当事人给予开除辞退。
在刑法上,本案的焦点是,当事医生、护工是否构成犯罪?通常,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以导致被害人已经实际死亡为标准的。本案如婴儿被错误火化,则医生、护工严重过失,疏忽大意导致死亡,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疑的。而本案的特殊性是在于有个“事实认识错误”,即医生、护工都有业务过失,也都认为婴儿已死亡,而实际上婴儿没有死亡,此时医生、护工的行为本质是上过失致人死亡(未遂)。但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是没有“未遂”处罚规定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医生、护工是不构成犯罪的。这个案件带来的思考是,过失犯罪上的“认识错误”是否要处罚?这是一个立法政策问题。本案而言医生、护工不罚,纯粹是因为婴儿命大运气好,而其业务过失是能实际导致婴儿死亡,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本案的第二法律问题是,婴儿家长的责任。在婴儿难以治疗好的情况,家长签字放弃治疗,授权医院自行处理婴儿,这是遗弃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人情可矜,尚未构成遗弃罪,但是这对事件后果是有因果关系的,因此在民事赔偿上,医院要承担责任,家长应自负一部分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该事件也反映了医疗的社会问题,家长无力继续治疗,医疗资源也有限而作选择性处理,最后导致悲剧,暴露出医疗保障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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