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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自来水被污染,市民去兰州中院起诉,法院居然不受理,理由是根据民诉法第55条,该案系“公益诉讼”,个人不是诉讼主体。呜呼,曲解法律也。法院不受理是错误的。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重要区别在于,诉讼主体是否利害关系人?本案中兰州市民是被害人,其依法起诉,首先是维护自己的私权,而在客观上有公益作用而已,何以定性为公益诉讼?岂能以公益诉讼为由剥夺被害人的权利?

 

再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

本案中三个条件都符合,唯第四个条件可以商榷,因为案件标的不大,可以去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而未必去中院。

 

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两条规定了公益诉讼。

 

完整理解以上三个法条,第15、第55条是对第119条的补充。对于污染环境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利害关系人未提起诉讼或者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则其他单位、组织可代行起诉权,但绝不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优先于利害关系人,否则就是以公益为名剥夺被害人的权利了,完全背离了法条保障诉权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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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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