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2012年04月02日 21:34

律师办案当如韩信用兵

律师办案,实战第一,其他都是空的,而如何实战,可学韩信兵法。其实兵法是学不来的,盖用兵之活,是要天赋的,我们读《史记 淮阴侯列传》,不过是增加见识而已。

 

韩信指挥的三大战役让人印象深刻:第一战,渡河的声东击西。在安邑之战中,摆出从临晋船渡的样子,实际却是从另一个地方夏阳渡军。二战的诺曼底登陆,用得也是此计策。律师答辩时,也要看清诉讼目的啊,有时案件起诉的醉翁之意不在胜负,而在于取证或其他。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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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1日 11:24

法律人坚守的是法律,不仅是做人底线

重庆高院要求法院全体干警坚守做人做事底线,让人疑惑——难道以前没底线?难道当法官只需底线?呜呼,重庆变幻大王旗,公务员进退失据,不知所从,然而法律人如坚守法律,以不变应万变,岂不可乎?我看《白鹿原》中的白嘉轩是个榜样,任你东南西北风,我有主张不放松。

 

重庆的教训是什么?是缺法治。在一场一场的运动中,没有独立思考,随风漂流,趋炎附势、急功近利,一切以权力马首为瞻。等到城头变幻大王旗,则改弦易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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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31日 09:38

金圣叹评召公谏厉王止谤

金圣叹曰:前说民谤不可防,则比之以川。后说民谤必宜敬听,则比之以山川原隰。凡作两番比喻。后贤务须逐番细读之,真乃精奇无比之文,不得止作老生常诵习而已。以下括号内是金评。

 

厉王虐,国人谤王。召公告曰:"民不堪命矣!"(命虐,故也)王怒,得卫巫(巫有神灵,知谁曾谤也),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四字,写愈不堪,愈益谤:如画)。

 

王喜,告召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大愚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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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30日 21:14

哈尔滨杀医案属“故杀”

 

3月23日,患者李梦南,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看病时,认为“医生不给他看病、不了解他的辛苦”,于是在院内刀捅医生(捅的不是看病的医生,而是随机碰到的),造成医生王浩死亡、三人重伤。对此,哈尔滨市公安局局长任锐忱曾称,此次案件并非医患纠纷,公安部门已将此案定性为偶发的治疗案件,凶手属于“激情杀人”。所谓“激情杀人”是指,事先没有预谋杀人,遇到事情没有控制住情绪,一时冲动把人杀了,其主观罪过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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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9日 09:18

律师办案的“桌子理论”

昨天,华裔神探”李昌钰在南京三江学院,作“从世界名案看能力培养”的主题演讲。他点评了南京银行枪击案,说“这个案件的问题在于有很多可能,嫌犯从长沙一路畅通跑到南京,然后又能逃脱,一方面说明他反侦查能力强,一方面也可能有人在掩护他。我们要做一个时间和地点的分析。他的交通工具究竟是火车、汽车还是飞机,要做一系列的分析。”

 

他说“破一个案件通常从四个方面着手,物证、人证、资料库、运气。破案像一张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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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8日 17:57

《柳文指要》读后感

《章士钊全集》的第910集,即《柳文指要》全文。这是晚年章士钊的呕心沥血之作,并因其与毛主席的特殊关系,得以在1971年文革中出版。该书全面系统研究了柳宗元的文章,扬柳抑韩(韩愈),不知道是否与柳宗元在湖南名气大(章是湖南人,柳宗元被贬在永州),以及毛主席也重柳有关?在我看来,章士钊一生虽然做过司法总长、报人、律师,其主要还是政治活动家,其学问与陈寅恪是不能比的。陈贯通历史,说出本质,每发新论,超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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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7日 14:00

民国律师手笔二(周佛海辩护词)

博主按:汪伪集团卖国,是张邦昌、石敬瑭以来的最大汉奸集团,早已定论。章士钊为周佛海辩护,对于汉奸事实亦不讳言,辩护点在于周之立功行为,以全面揭示事实。该辩护词的最大特色是历史论证,颇有资治通鉴之味。章,一介律师,笔力雄厚如史家,其文感情充沛,其不足则文词晦涩,不够简单流畅。除辩护词外,还有周佛海补充辩护词。我在网上找不到简体版,是故只誊写一下部分。哪位网友如有简体版,请告之,不胜感谢。


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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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7日 10:47

民国律师手笔一(房屋租赁纠纷交涉函)

这是章士钊律师的交涉房屋租赁交涉函,情理交融,理胜于法,又文风如柳宗元,清晰醇厚。(摘自章士钊全集8

 

给重庆市警察局呈文

窃(商公司等)自二十九年一月起,即租赁临江路十六号房屋,作为营业等居住之用。租约并未定期限,房租均按期付清,且一再加租,以求宾主之相安。两次轰炸,房屋全部毁损,复自出资修建,完整如新,精美胜前。去年冬间,前面马路开通,交通益形方便,方期连年颠沛之余,得以稍定喘息。不料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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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6日 16:04

陈寅恪集特点

陈寅恪是百年一出的学者,其著作阳春白雪曲高和寡,又其书都是繁体竖排,且多引用古籍原文,所以要懂它,并不容易,但一旦读进去了,则是知识与精神的享受了。仿陈寅恪的《论韩愈文》,我觉得陈寅恪集(三联书店的十三本)特点是:

 

1.论文每有新意。他的观点,基本是别人所未发的,前无古人,后待来者。譬如说,考证陶渊明的桃花源记,认为原型存于北方,且里面的秦是苻坚前秦的秦,而不是秦始皇的秦。理由是,五胡乱华时,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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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5日 15:27

世说新语:指狗为狼

鲁有狼,蒲松龄《聊斋志异》记之。国朝人多,上山砍柴,岩石嶙峋,遂无狼迹,后改为煤气做饭,草木复盛,狼又出焉,且伤人。二〇一二年三月,滕州警方击毙一大灰狼,又捕得一母狼,其长约一米,色白,性温顺。据当地动物园工作人员鉴定,为一五岁母狼。专家曰,此狼与被击毙之公狼乃同种,遂大江南北传诵山东活捉母白狼云云。滕州市民王先生,偶见网上母狼照片,大呼“此乃我之哈士奇宠物狗也,名叫Lady,今年5岁,性格温顺,是个女孩,昨不慎从家中跑出,不虞被指母狼”。呜呼,秦之指鹿为马,屈于权势也,今之指狗为狼,专家误导媒体盲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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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5日 12:41

评对常熟案的报道

 

江苏网3月23日,刊登了一篇奇文《常熟“打工仔自卫”案 警员“性骚扰”女证人真相》。首先,这不是一篇报道,而是一份宣传稿,因为报道是客观的,而宣传是断章取义的,其旨在维护警方立场,打压律师。其次,虽然如此,宣传稿中还是可以解读出官方“欲盖弥彰”部分,所谓“此地无银三百两”也。再次,该文是重履中青报李庄案的套路,但“学乖”了,记者没属真名,而属“米格”笔名。

常熟案,是一起争议巨大的案件,检方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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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4日 15:26

从杨在新案,看监视居住的变形

监视居住是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比取保候审重,比刑事拘留轻。因此正确的做法是,让嫌犯生活在家里,与外面隔绝,以防串供、毁证、逃跑等。现行刑诉法第57条规定“(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处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然而在涉嫌律师伪证罪的杨在新案中,杨在北海固定住所,本应监视居住在家里,办案机关却把他监视居住在另一处民房中,且多人陪伴密切监视,显然这个在滥用监视居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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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4日 13:03

幺宁现象:法律人要守住底线

近日,重庆免去“全国十佳公诉人”幺宁的副处长职务。幺宁,一个有才华的女检察官,模样俊俏,是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强将,因指控李庄“嫖娼”而名声大哗。如今,此一时,彼一时,其参与的打黑运动,重新受到法律检验。权力不能一手遮天,而跟随权力甚紧的幺宁,也面临秋后算账。呜呼,法律人不能坚守底线,是经受不起考验的,中庸之道久而长,知乎?

 

我对幺宁,尚有怜悯之心,因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从某种意义上讲,她也是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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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3日 11:43

申思等四大国脚被捕:要敬畏法律啊

早报讯 江津、祁宏、申思和小李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已被批准逮捕。据悉4人涉案金额共计800万元。而他们涉嫌受贿的那场比赛,正是2003年末代甲A收官战上海国际对天津泰达的比赛。本案浮出水面,是因足协官员以及天津泰达前老总等人的落网。

 

我还依稀记得,他们当时在申江导报上的大幅照片,充满活力、生气勃勃,我也去球场见识过他们的青春风采,很难想象他们今后剃光头的模样——此一时,彼一时,天堂地狱也。中国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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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1日 15:32

律师宣誓论

日前,司法部令新律师宣誓。誓言曰:“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其词甚大,为稻粱谋之律师,赋以神圣使命,不堪重负也。其语甚赘,维护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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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0日 09:39

警察滥查身份证,是侵犯公民自由权

 

《羊城晚报》报道,广州天河警方在重点地段、时段动态布警,随查公民身份证。这很让人疑惑,打击违法犯罪,靠的是查身份证吗?布下卡哨,守株待兔,以“目测法”来查验路过公民的身份证:其一这是懒政,无的放矢的盘查,效率低。其二、这是侵权,侵犯了绝大多数公民的自由权,他们都是无辜的,却被找麻烦了一通。

 

法律规定,警察查验身份证是有标准的,即必须针对“形迹可疑者”,岂能目测?难道路上所有行人都“形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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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9日 15:19

故宫小毛贼案

 

今天,备受关注的“5·8”故宫展品被盗案,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石柏魁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万元。这是一个小毛贼作案,不是江洋大盗,没有团伙,也无高科技。偷出的9件展品,因为觉得不值钱,也丢了。但是法院却判的很重,何故?大概是因故宫屡屡出事,正愁没找个垫背的,现在出了个毛贼,重罚太好不过了,一罚遮白丑啊,责任推卸了,注意力也转移了。

 

这个毛贼,果该重罚吗?且看案情“石柏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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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8日 20:49

最高法院出台货运代理纠纷司法解释(附全文)

法制网318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由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不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51日起实施。

  

针对实践中少数货运代理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将委托人的货物交给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运送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不当选任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FOB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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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8日 12:05

新刑诉法第73条、第83条的来龙去脉

 

新刑诉法第73条是“监视居住”条款(包括异地监视居住),第83条是“拘留”条款(包括不通知家属)。本次刑诉法修正,经过全国人大三次审议,每次审议稿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只公布了审议稿一,没公布审议稿二、三,立法的不透明,导致民间的理解混淆。

 

一审稿的第73条,规定三类犯罪的“监视居住”可以不通知家属(一审稿中没有提及83条)。公布后,社会反响大,于是在二审稿中做了微调,规定“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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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8日 11:42

刑诉法第73条、83条的来龙去脉

新刑诉法第73条是“监视居住”条款(包括异地监视居住),第83条是“拘留”条款(包括不通知家属)。本次刑诉法修正,经过全国人大三次审议,每次审议稿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只公布了审议稿一,没公布审议稿二、三,立法的不透明,导致民间的理解混淆。

 

一审稿的第73条,规定三类犯罪的“监视居住”可以不通知家属(一审稿中没有提及83条)。公布后,社会反响大,于是在二审稿中做了微调,规定“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要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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