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中的律师乱象
李某某案中的律师一片乱象,折射律师业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以及现行司法的运行机制。首先该案中,舆论操纵明显,有的律师根本不办案,而是当事人请来发言的。发言是律师的职责吗?何况是未见卷宗,未出席庭审的发言,这样的人称为公关策划师更为合适。其次,有些律师的言论,明显不妥。譬如本案缺乏强奸物证,这的确是证据瑕疵。这种莱温斯基的裙子是否保存,一方面在于当事人是否有证据保存意识,另一方面是取决警方的物证收集...
李某某案中的律师一片乱象,折射律师业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以及现行司法的运行机制。首先该案中,舆论操纵明显,有的律师根本不办案,而是当事人请来发言的。发言是律师的职责吗?何况是未见卷宗,未出席庭审的发言,这样的人称为公关策划师更为合适。其次,有些律师的言论,明显不妥。譬如本案缺乏强奸物证,这的确是证据瑕疵。这种莱温斯基的裙子是否保存,一方面在于当事人是否有证据保存意识,另一方面是取决警方的物证收集...
司法实践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为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的情况不少。法律对这个没有禁止性规定,应该是允许的。刑诉法、律师法禁止的是,一个律师为两个以上被告辩护等利益冲突行为。但是律所这样做,是否合适、合理呢?这个问题还是有点复杂的。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其一、同所律师,交流方便,容易串供;其二、同案被告人之间有利益冲突,譬如同案犯的指证等问题。其实,第一个问题是伪问题,如要串供,不同所的就不能吗?...
8月24日,山西发生一起性质极其恶劣的侵害未成人案,一6岁男童被骗至野外挖掉双眼。如此残忍,世所罕见,如此恶毒,人神共愤。目前案件在侦查中,不知作案者是何动机?查刑法第234条,嫌犯涉嫌故意伤害罪,且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唐律,则该案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唐律第305条规定,斗殴损毁二事(两个器官或肢体)的,处流刑三千里。第306条规定,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
刚才在网上看到,北京李某某等五被告人涉嫌强奸案的辩护词,感觉很不妥。该案,因涉嫌未成年人与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但是律师的辩护词,详尽地涉及了个人隐私,这可能造成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而且是变相地公开了庭审,使得不公开开庭流于形式。窃以为,之所以公开这份有争议的辩护词,也是因为本案各方一直在舆论博弈,都在抢占高点,以影响法院的审判,这也是一个很现实的事,但这个毕竟不是律师的职责,何况这种传播可能涉...
8月18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马城镇一17岁超市女收银员,被歹徒连捅10多刀后遇害。监控显示:两警察在现场目睹少女被杀却未挺身制止,直到歹徒自残倒地。对此蚌埠公安回应称,两民警反应有些迟钝,但不存在胆小怕死。
这两个警察的行为,很让人无语。警察的职责是保护和服务人民,在人民最需要的时候怯退,尽到职责了吗?我们看《唐律疏议》第451条:“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谓故方便之者)。虽行,与亡者...
山东苍山一村民挖地基时,发现一具棺椁,就打开取走陪葬品,然后将未腐的尸体以及棺材扔到石塘里中去。之后,又挖出一个女墓葬,取走陪葬品后,又把女尸骨丢弃。警方以侮辱尸体罪拘留了该村民。据悉该墓是杨姓祖坟,相传距今已有百余年时间。
媒体报道后,有人质疑,这次毁弃的是古尸,是否刑法上的尸体?的确,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来确定“尸体”的含义,而且挖掘古尸与现尸也是有所不同的。古尸一般没有后人,而现尸会伤害远...
下午,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自认治家无方。本案中,谷确实是一个关键人物,三宗罪指控,都是操盘手,且与其他男人似有暧昧,最后又站出来指控被告人,颇有乱家的感觉。法院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本次审判,总体上应该说是成功的,比较透明公正,在程序上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公诉人沉稳,但不凌厉,法官指挥庭审有节度,辩护律师基本守住底线,做了无罪辩护,被告人则是身陷囹圄才知法治的可贵。当年他在重庆唱红打黑,践踏法律...
今天是庭审第五天,进行了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辩论阶段,各方可圈可点。公诉意见,自成一体,分段论证指控成立。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比较透彻,但被告人处在高层,这个环境公诉人、法官、律师等都不熟悉,所以很多意见有沟壑,无法达成共识。辩护人守住了底线,也做了无罪辩护,而不是罪轻辩护。总体来看,法律含金量不多。法庭辩护更多是质证阶段发挥,即质辩意见。对证据的辩论比较多,而对法律适用的辩论比较少,尤其没有...
今天审理半天后,审判长宣布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完毕,明天开始法庭辩论。本案中,辩方包括被告人,没有举出一份证据。难道真的没有一份有利于本方的证据或者一个证人吗?显然不是的。不举证的原因很多,其一、在司法结构设计上,律师的取证权就很弱,很多单位不配合,也没办法。其二、律师取证冒很大的风险,刑法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很不科学。如果律师取得证据与司法机关取得的不一致,则律师自己很可能被追究伪证责任。于是大多...
下午开庭,没啥技术,形如戏剧。最大的感受是,法院审判一定要请得力的律师辩护。
王立军出庭指证薄氏滥用职权,针尖对麦芒。王的第一句话说,他不仅是证人,还是被害人,可见怨恨之深。昔日盟友,如今不同戴天,张耳陈余乎?当然,这些老谋深算的对质结果,只能是各说各话的罗生门。薄可谓孤军奋战,困兽犹斗。要查清这个案子,是很需要律师辩护的。因为公诉人代表国家,有强大的资源,能上穷碧落下黄泉地搜集证据,并且传唤证...
早上庭审涉嫌贪污500万一节。该案证人王某某,昨天作证到一半,今天继续作证,这是不妥的,因为作证必须是一次性、连续完整进行的。如果中断,证人容易受外界影响,而有改变说法之虞。其次,从证言看,是王某某起意侵吞该500万,事后又经办,故其实质地位应该是贪污共犯,而非证人。
本节的交叉询问,质量不高。辩护人的发问,得到的回答好几个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等于帮助公诉人发问了。此是大忌。从大的方面来说,因刑事案件...
看到薄案为受贿自辩,想到唐律疏议对贿赂的犯罪,比现在的还严谨细致,辩护的空间更小。
唐律规定,行贿的请托人是“有事以财行求”,受财的官员是“受财枉法”或“受财不枉法”。还规定“事后受财”。对于非公事情况下受财的是“受所监临财物”。在辖区借债的以“坐赃”论,借债一百天不还的,是“受所监临”。在辖区,做买卖赢利的,计赢利之数,以“乞取被监临财物”论处。在辖区役使民人,或借用牛马车船之的,都计价,并...
一、谷的法律地位。根据起诉,法国别墅涉嫌夫妻受贿。故谷的陈述,应是同案犯供述(谷系共犯),而非证人证言,因此配偶免予作证的规定无适用之余地。谷的海外公司购房计划,涉及4个国家,过程复杂,与吴淑珍的洗钱,有的一比。其意在于规避法律和屏蔽信息,造成取证困难,但是缺点也是明显的,即对房屋的控制力不够,事后证人指控也多。总之,不义之财之难守。
二、证据的数量与质量。法国购房是否行贿?关键在于薄是否知情...
昨天的直播,尺度大,今天则静悄悄的,庭审笔录没传出。其实,公开、公正的审判,社会是很认同的。如果一个坏人的诉讼权利,都有法律保障,何况好人呢?下面就昨天的三个技术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双规悖论。薄双规期间承认收钱,法庭上却翻供,何故?按其解释,是机会主义,该两笔受贿线索,是他有“精神压力”下交出的大单。公诉人则以薄的自书,作为指控证据。是故证人与薄当庭对质,难谓谁出卖谁。但在法律上,双规是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