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2013年06月12日 13:09

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操守,现实中比较薄弱,操守不当,往往伤害自己以及行业形象。譬如说,有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被判死刑了,而律师却夸夸其谈辩护经验。还有的律师,甘当花瓶,不敢真辩,与检察官、法官配合,然后说辩护有效果,真的是贪天之功。而实际上配合的案件,律师往往是牺牲当事人权益为代价的,以换取对司法机关的长期交易。还有的律师,在法庭辩护前,先肯定检察官的正义,真是妄自菲薄,自丧人格,甚至出现当事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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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1日 16:14

读《宋史纪事本末》

因查烛影斧声的典故,重翻了《宋史纪事本末》((1977年中华书局版)。端午节细细读之,爱不释手,宋朝从“太祖代周”到“文谢之死”,就是109个大事件,首尾井然,作者陈邦瞻叙事有度,三百年来的历史,浓缩在薄薄三本书中,是百科全书式的对话。

 

宋朝经济文化发达,政治也文明,没有外戚、宦官、藩镇乱政,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是最优待知识分子的一朝,也是知识分子最卖力做事的一朝,王安石、司马光文人都做到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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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1日 14:36

刘志军、丁书苗合传

【刘志军、丁书苗合传】:刘志军,鄂人,性机敏,善权术,眼小阴鸷。初任养路工,娶局长侄女为妻,遂发家。工作拼命三郎,手段雷厉风行。官至铁道部长,遇事故,第一时间处分下属,是以迅速平息。高铁发展有功焉。顾家,其弟杀人,终不死。暗助商人丁书苗高铁生意,以备仕途。丁,晋商也,通达人事,出手大方,赖昌星之流也。卖鸡蛋起家,因经营车皮,结识刘志军,一拍即合,各取所得,以谋共大,国家之投资遂入两人之腰包也。民间传,丁投资电影《红楼梦》,以女演员上贡刘。事发,皆下狱。论曰:刘,枭雄也,贪之能吏。丁,人精也。天朝权力生财,官商沆瀣。假使法治,权力受监督,则官员不得不廉洁,商人何必以附?则刘丁无发财之路,亦无囹圄之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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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0日 20:52

一场极富争议的审判

原铁道部刘志军的审判,激起巨大的争议。这么重大的一个贪腐案件,卷宗就477本,而在短短半天就审判完毕了,不可思议的效率,背后当然只能是演戏了。法庭上,刘志军是一个成熟的“政治家”,阴鸷犀利的眼神,折射其对社会的洞察。他不仅全盘承认指控,而且声泪俱下请求从轻,并且扯到政界刚流行的“中国梦”,可见其对国情的洞察,唯有投上之所好,或能免一死,虽然之前他的实际贡献却是红楼梦。检察官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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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9日 10:35

刘志军案

69日上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式的审判,这么大的案子,半天就结束了。你说,咋审的?程序确认而已,法庭上的每个人都心知肚明,大家都是演员,扮演不同的角色而已,尤其是检察官在庭审最后提出”从轻处罚”,似乎身在曹营心在汉。

与以往的高官案件一样,没有公民的旁听,没有媒体的大幅报道,只有寥寥几字的通稿。神秘的审判,盖本质上作为政治事件处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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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9日 07:37

厦门大火案的损害赔偿

厦门大火案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侵权之诉,即要求造成事故的嫌犯赔偿(在法律上,嫌犯已死,其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嫌犯已死,且家贫四壁,并无偿债能力。因而可以要求BRT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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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8日 19:11

厦门大火纪事本末

六月七日,厦门一BRT客车起火,十余秒钟蔓延全车厢,人多拥挤,躲避不及,死47人伤34人。之前几日,黑龙江大火,烧掉粮仓,湮灭证据也,吉林大火,为防止员工上厕所,而锁通道,厦门大火则是老上访户陈水总报复社会。皆人祸也,悲惨之极。陈,七十年代下乡,八十年代回城,无业,摆小摊为生,遭取缔,办低保,被取消,因户籍年龄之误,多次往返与派出所与信访局,不成,遂迁怒于无辜。呜呼,可恨可怜之人,以陈之所为,判决死刑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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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8日 19:05

厦门大火纪事本末

六月七日,厦门一BRT客车起火,十余秒钟蔓延全车厢,人多拥挤,躲避不及,死47人伤34人。之前几日,黑龙江大火,烧掉粮仓,湮灭证据也,吉林大火,为防止员工上厕所,而锁通道,厦门大火则是老上访户陈水总报复社会。皆人祸也,悲惨之极。陈,七十年代下乡,八十年代回城,无业,摆小摊为生,遭取缔,办低保,被取消,因户籍年龄之误,多次往返与派出所与信访局,不成,遂迁怒于无辜。呜呼,可恨可怜之人,以陈之所为,判决死刑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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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7日 15:46

最高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31日

 

  法释〔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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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7日 06:24

一个法院副院长的葬礼

中原大地,一个法院副院长的葬礼,隆重举行。院长、副院长亲自出席,哀悼其死,死于被纪委双规。生前,是中院的副院长兼执行局长,执行中原首富的案件,很卖力,违规扣住首富企业资金,首富大怒,直通上级,于是被调查。果然有猫腻,卖力是因有律师涉嫌行贿。律师行贿清单,赫然在上,还包括该院行政庭长,庭长被双规,交代出副院长。于是副院长被双规,然而调查中,突然被心脏病猝死了。家属请律师查死因,被各级官僚阻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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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6日 16:57

如果错抓的不是警察?

 

郑州警察错把商丘的女警察,当做卖淫女抓起来。这个新闻看的百感交集。首先是,“合法暴力”前人人“平等”,就算你是同行,嘴巴老,也照样抓。执法者就是天下老子第一,在这块一亩三分地上,就是王法。即便你是体制内的,也没法自保。其次是,执法对同行还是有“底线”的。折腾一通后,发现真的是错抓了,于是事后道歉,但已经打的也白打了。完全可以想象,如果错抓的不是警察,而是一个普通公民,会是一个怎样结局?大抵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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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6日 09:13

撰写“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出具“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会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

 

最近,我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不予逮捕意见书。检察机关还是慎重对待的,并根据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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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5日 19:42

厦门行

去了厦大,了我夙愿。高二时,在新中的校刊上,看到一篇厦大师姐的游记,把鼓浪屿的细沙波浪写的绘声绘色。那时厦大就藏心底了,尤其向往考古系,但终究去不了。厦门是一个很洁净的海滨城市,生活节奏不快不慢,行人挂着和善的面容,很适合生活。鼓浪屿,其实是一个小岛,从厦门轮渡过去,十分钟就到了。岛上没有车子,很安静。从最高的日光岩俯瞰,处处绿丛中露出红色屋顶的各式建筑。鹭江上则是百舸争流,繁忙的大多是集装箱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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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5日 14:36

延安城管事件:人性没有传奇

延安城管,双脚跳起,踩踏路人,形同流氓。这些“临时工”城管,本也是社会底层,但一穿上“执法”衣服,就猛如虎狼,对同是底层的百姓暴力相向,何故?因为哪怕芝麻大小的权力,也能领略到欺负人的味道;因为中国是一个权力社会,有权力就是人上人,没有权力就是被欺负;因为中国是一个人治社会,不是法治社会,在根本上,法律是维护权力既得利益者的。人性没有传奇,从皇帝到城管,权力不受制约,就是作恶。如果要制约作恶,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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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31日 19:28

叶海燕事件

叶海燕,武汉人,女权工作者,即天涯的流氓燕也。海南校长性侵学生后,她去该校门口,举牌曰校长,开房找我,放过小学生”。随后,叶返回广西博白县所住的出租屋。接着就发生了一起治安事件。警方的通告是,因叶海燕持菜刀,致三人轻微伤,而被治安拘留。而叶海燕微博则说,当地欲驱逐她。有十一人上门来挑衅,声称叶海燕诬蔑她们涉嫌性工作,遂发生冲突。

 

这件事情,有点蹊跷。第一、叶海燕的行为艺术之后,该十一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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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30日 14:05

旅客砸开动车车窗透气,是自助行为

 

5月29日,厦门至上海虹桥的D3206次列车,因出现故障,停在台州至三门的隧道内长达5个多小时小时。车厢内一度停水停电,闷热难忍。车厢内旅客无奈用安全锤砸窗透气。

 

活人不能被尿逼死啊。在黑暗的隧道中,闷热和不安的旅客,砸开车窗,也算迫不得已的活法。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呢?首先,这个不是治安违法或者故意损害财物的刑事犯罪,因为没有违法的故意。我认为,这个属于被害人自助行为。即旅客为了保护自己的健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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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30日 09:37

口罩实名制:是行政的极度滥权

昆明安定市,为了对反对石化项目的老百姓维稳,居然发文要求买口罩登记。不仅如此,昆明有的地方打印、复印相关文件,也要实名登记。显然,昆明的官员,把自己当成皇上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而老百姓被视为蝼蚁,踩在脚下。呜呼,本末倒置,天地颠倒。政府的职责是保护和服务人们,但却在管理和压制人们。老百姓作为纳税人养活了政府,而一些官员却还是诗经中的《硕鼠》与《伐檀》。假如,老百姓手中有选票,这帮官员早该回家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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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9日 15:45

司法的谬论:长春小孩被杀,只赔1.7万余元

 

日前,长春盗车杀婴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判死刑,处罚金5万元,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家属表示赔偿太少,法律不公。严格来说,造成赔偿奇少,是司法解释的不公。

 

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55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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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8日 19:51

恶犬咬死人的刑事责任

 

现在养狗的越来越多了,纠纷也随之增多。恶犬咬人,要民事赔偿,这是众所周知的,《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亦是有规定。有疑惑的,如果恶犬咬死伤人,犬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譬如今天的耸人新闻,遵义的一位老人上山晨练,被两条恶犬咬死,犬主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之前,有呼和浩特市民康某,因为饲养的三条狗,咬死一名四岁男童,而被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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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8日 08:28

加油站不给救护车加油,要赔偿吗?

湖北发生这样一件令人气愤的事。一个村民从屋上跌下重伤,救护车送他去医院,途中缺油,去巴东加油站加油。加油站人员却以下班为由,不给加,家属下跪也没用。最后不得已向私人买了高价油,但因在加油站耽搁一个多小时,伤者死在救护车上。这个事件暴露了人性的极度自私和冷漠,他们只关心自己,从不会去想,假如哪天他生病会如此?中石化的职业道德教育是完全失败的。

 

谴责是马后炮了,无补于事。如果你我碰到这种情况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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