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操守,现实中比较薄弱,操守不当,往往伤害自己以及行业形象。譬如说,有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被判死刑了,而律师却夸夸其谈辩护经验。还有的律师,甘当花瓶,不敢真辩,与检察官、法官配合,然后说辩护有效果,真的是贪天之功。而实际上配合的案件,律师往往是牺牲当事人权益为代价的,以换取对司法机关的长期“交易”。还有的律师,在法庭辩护前,先肯定检察官的正义,真是妄自菲薄,自丧人格,甚至出现当事人无...
【刘志军、丁书苗合传】:刘志军,鄂人,性机敏,善权术,眼小阴鸷。初任养路工,娶局长侄女为妻,遂发家。工作拼命三郎,手段雷厉风行。官至铁道部长,遇事故,第一时间处分下属,是以迅速平息。高铁发展有功焉。顾家,其弟杀人,终不死。暗助商人丁书苗高铁生意,以备仕途。丁,晋商也,通达人事,出手大方,赖昌星之流也。卖鸡蛋起家,因经营车皮,结识刘志军,一拍即合,各取所得,以谋共大,国家之投资遂入两人之腰包也。民间传,丁投资电影《红楼梦》,以女演员上贡刘。事发,皆下狱。论曰:刘,枭雄也,贪之能吏。丁,人精也。天朝权力生财,官商沆瀣。假使法治,权力受监督,则官员不得不廉洁,商人何必以附?则刘丁无发财之路,亦无囹圄之灾也。
厦门大火案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侵权之诉,即要求造成事故的嫌犯赔偿(在法律上,嫌犯已死,其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嫌犯已死,且家贫四壁,并无偿债能力。因而可以要求BRT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31日
法释〔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中原大地,一个法院副院长的葬礼,隆重举行。院长、副院长亲自出席,哀悼其死,死于被纪委双规。生前,是中院的副院长兼执行局长,执行中原首富的案件,很卖力,违规扣住首富企业资金,首富大怒,直通上级,于是被调查。果然有猫腻,卖力是因有律师涉嫌行贿。律师行贿清单,赫然在上,还包括该院行政庭长,庭长被双规,交代出副院长。于是副院长被双规,然而调查中,突然被“心脏病猝死”了。家属请律师查死因,被各级官僚阻之,解...
郑州警察错把商丘的女警察,当做卖淫女抓起来。这个新闻看的百感交集。首先是,“合法暴力”前人人“平等”,就算你是同行,嘴巴老,也照样抓。执法者就是天下老子第一,在这块一亩三分地上,就是王法。即便你是体制内的,也没法自保。其次是,执法对同行还是有“底线”的。折腾一通后,发现真的是错抓了,于是事后道歉,但已经打的也白打了。完全可以想象,如果错抓的不是警察,而是一个普通公民,会是一个怎样结局?大抵是已...
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出具“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会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
最近,我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不予逮捕意见书。检察机关还是慎重对待的,并根据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依...
延安城管,双脚跳起,踩踏路人,形同流氓。这些“临时工”城管,本也是社会底层,但一穿上“执法”衣服,就猛如虎狼,对同是底层的百姓暴力相向,何故?因为哪怕芝麻大小的权力,也能领略到欺负人的味道;因为中国是一个权力社会,有权力就是人上人,没有权力就是被欺负;因为中国是一个人治社会,不是法治社会,在根本上,法律是维护权力既得利益者的。人性没有传奇,从皇帝到城管,权力不受制约,就是作恶。如果要制约作恶,那就...
5月29日,厦门至上海虹桥的D3206次列车,因出现故障,停在台州至三门的隧道内长达5个多小时小时。车厢内一度停水停电,闷热难忍。车厢内旅客无奈用安全锤砸窗透气。
活人不能被尿逼死啊。在黑暗的隧道中,闷热和不安的旅客,砸开车窗,也算迫不得已的活法。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呢?首先,这个不是治安违法或者故意损害财物的刑事犯罪,因为没有违法的故意。我认为,这个属于被害人自助行为。即旅客为了保护自己的健康和...
昆明安定市,为了对反对石化项目的老百姓维稳,居然发文要求买口罩登记。不仅如此,昆明有的地方打印、复印相关文件,也要实名登记。显然,昆明的官员,把自己当成皇上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而老百姓被视为蝼蚁,踩在脚下。呜呼,本末倒置,天地颠倒。政府的职责是保护和服务人们,但却在管理和压制人们。老百姓作为纳税人养活了政府,而一些官员却还是诗经中的《硕鼠》与《伐檀》。假如,老百姓手中有选票,这帮官员早该回家卖红...
日前,长春盗车杀婴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判死刑,处罚金5万元,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家属表示赔偿太少,法律不公。严格来说,造成赔偿奇少,是司法解释的不公。
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55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
现在养狗的越来越多了,纠纷也随之增多。恶犬咬人,要民事赔偿,这是众所周知的,《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亦是有规定。有疑惑的,如果恶犬咬死伤人,犬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譬如今天的耸人新闻,遵义的一位老人上山晨练,被两条恶犬咬死,犬主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之前,有呼和浩特市民康某,因为饲养的三条狗,咬死一名四岁男童,而被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湖北发生这样一件令人气愤的事。一个村民从屋上跌下重伤,救护车送他去医院,途中缺油,去巴东加油站加油。加油站人员却以下班为由,不给加,家属下跪也没用。最后不得已向私人买了高价油,但因在加油站耽搁一个多小时,伤者死在救护车上。这个事件暴露了人性的极度自私和冷漠,他们只关心自己,从不会去想,假如哪天他生病会如此?中石化的职业道德教育是完全失败的。
谴责是马后炮了,无补于事。如果你我碰到这种情况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