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2012年11月07日 09:58

温岭虐童案回归法律理性

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媒体披露后,舆论大哗,当事教师遂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之后,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这意味着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案件有不同的看法,只是这个分歧没有公开。此时,当事教师方,也提出对当事人进行精神司法鉴定。其实,这些动作,都是不必要的台阶。该案本来就是无罪案件当有罪案件办,公安办错了,又不肯认错了,于是拖着。检察院的坚守法律,也是其本份。至于家属方提出司法鉴定,也无必要,而是应该真诚道歉,赔偿损失,痛改前非。而社会通过这件事,要更关心儿童的保护,包括对幼儿园教师的资质审查、法律对“虐童罪”的立法研究等。在这件事中,很多法律人坚守了罪刑法定的立场,但也很遗憾个别法律人,明显充当了官方的枪手,为错误的法律行为辩护,风骨尽失,如今潮去石露,又何以堪?是故,坚持原则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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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6日 18:31

关注山东律师涉嫌敲诈勒索罪

今天,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舒向新律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济南警方刑事拘留。从舒律师的搜狐微访谈节目以及新浪微博中略知案情:今年3月份开始代理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征地拆迁案,曾被警方以“敲诈政府”为由将其拘禁19小时并雇佣搬家公司拉走办公用品,导致律所无法经营,之后又让司法局收走了律师证。”——当然,以上是舒律师的一面之词,事实如何,尚须证据证实。

 

敲诈勒索罪,是口袋罪,过于粗糙,容易产生争议。律师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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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4日 11:40

金华恶犬伤人案分析

 

浙江金华一岁半幼儿被恶犬咬至毁容,脸伤露骨,惨不忍睹。动物伤人,时有所闻,乃至毁容、致人死亡,后果之严重,如犯罪行为所致,虽是动物主人的无心之过,但疏于管理的过错严重,该承担如何相应的责任为宜?

 

第一个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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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4日 10:51

政府培养公益律师可有效维稳?

昨日,网易的头条新闻是《政府培养公益律师可有效维稳》。果然如是乎?仔细读该文,并非其意,该公益律师说的是“律师的作用就是引导、帮助包括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依法办事。不论政府和老百姓,如果都通过法律来解决矛盾,哪怕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社会也是稳定的。公益律师或社会组织是中立的,对法律负责,由他们来化解社会矛盾,既能降低成本,又能提高效率和质量。”可见,文章标题与内容之不契合,不可不辨。

 

其次,文章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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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3日 09:05

李庄案第三季上演,如好莱坞悬疑剧

如果李庄案系列,不改成编剧,拍成电影,是电影界的重大损失。这么百科全书式的事件,以司法为契机,全面展现社会生活,并反映了阴谋、背叛、合作、利用、诬陷等种种人性,拍的好的话,一定比《教父》还深刻和丰富,比《越狱》还深扎于生活。

 

李庄案第一季的故事是:东北人主政重庆,唱红打黑,民营企业家龚刚模被捕,入北京重金聘请名律师李庄。李庄赴渝辩护。不料,龚刚模临阵变卦,反咬李庄教唆伪证,于是李庄被以律师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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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2日 15:32

出租车安装车载视频,涉及侵权责任

 

今年10月,上海发生的一起出租车追尾事故中,司机与副驾驶座的乘客受轻伤,而坐在副驾驶座后面的乘客,因头撞前排座椅背面、坚硬的车载视频而死。此事件,应引起对车载视频安全性的重视。假使无车载视频,乘客情况会不会好点?换言之,车载视频与乘客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些,需要司法鉴定,包括实验来确定责任,但车载视频有安全隐患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坚硬会增大碰撞伤,二是撞碎后异物会扎伤人。本案,后排乘客之不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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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1日 14:51

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越早越好

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如医生之于病人,预防第一,平常守法,不涉刑案是上策,及至案发,则是症状已现,即时下药,越早越好。通常刑事辩护分为三个阶段:公安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三个阶段中,我认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用是相当重要的,差不多是辩护工作的一半。因为此时,律师已经阅卷,对案件的走向已基本预测的到,而提出的法律意见,如果能让检察官采纳,则无须在法庭打硬仗辩护了。同样,检察官可因律师的意见,而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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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1日 09:02

处理虐童案:要坚持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的最重要原则,目的是使得刑法具有稳定性、可预测性和不被滥用。人们对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有个明确的指导标准。反之,如果罪行不法定,明明无罪的人,也可能被以莫须有治罪,人们惶惶不可终日,社会无安全感可言,如处在“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古代社会矣。所以,无论何时,我们要坚持罪刑法定,坚如磐石,“使河如带,泰山若砺,国以永宁,爱及苗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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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 08:31

银行雇用讨债公司:给法治社会的一记响亮耳光

南京多家银行,居然与讨债公司合作,向市民催款。作为国家金融机构,居然不信法律,而信灰色的讨债公司,由此可见法律之亡,最高法院颜面何存?而银行的信用也丧失殆尽,一方面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讨债,把自己下贱为无德国企。存在的合理,合理的存在,当地痞、流氓比法律管用时,法律已不管用,而如果法律无用,则整个社会管理也已失效,秩序岌岌可危。

 

这个事件,在法律上:1.银行对客户违约,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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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 07:30

新刑诉法下,律师的任务

20131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辩护律师也面临新任务,主要体现在:

1.侦查期间,律师工作内容丰富。侦查期间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并且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案情和提出意见。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前了。在侦查阶段,律师可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和《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等文书。另一方面,律师必须充分注意执业风险、高度自律,对案情要保密,不能指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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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7日 08:44

清朝第一文

早上读叶圣陶主编的《开明国文讲义》,得《多尔衮致史可法书》,其文理细腻,用典如己出,曲尽人意,可谓满清第一文。该文是汉人代书,而满清是异族,是故文章难登大雅之堂,不入古文观止之目。好文总是多骈气,如南宋第一文,汪藻的《皇太后告天下手书》,可见文章之极的形式是骈文。又读乾隆年间的 孙嘉淦的《三习一弊疏》,于我心戚戚焉,的确人性的弱点 :一是耳朵只能听赞颂的话,“非誉则逆”;二是眼睛只能看谄媚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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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7日 05:44

寻衅滋事罪不能无限扩大适用

 

呜呼哀哉,罪刑法定岌岌可危,社会整体上缺乏法治意识。对于温岭教授虐童事件,很多网友认为,在“虐童罪”立法之前,能靠上哪条法律就适用哪条法律,总之非要刑事追究不可。部分法律人,包括律师,在巨大压力之下,也开始改变立场,从开始的认为无罪,到论证寻衅滋事罪的合理性,事态的发展如药家鑫案初始一样,过于非理性。却不知,滥用罪名,是古代类推适用的翻版,每个人也可能被莫须有的刑法所害。君不见,上访户与政府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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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7日 05:41

温岭事件:寻衅滋事罪不能无限扩大适用

呜呼哀哉,罪刑法定岌岌可危矣,社会整体缺乏法治意识也。对于温岭教授虐童事件,很多网友认为,在“虐童罪”立法之前,能靠上哪条法律就适用哪条法律,总之非要刑事追究不可。部分法律人,包括律师,在巨大压力之下,也开始改变立场,从开始的认为无罪,到论证寻衅滋事罪的合理性,事态的发展如药家鑫案初始一样,过于非理性。却不知,滥用罪名,是古代类推适用的翻版,每个人也可能被莫须有的刑法所害。君不见,上访户与政府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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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6日 20:46

律师法修改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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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5日 17:12

温岭虐童可恨,但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

 

温岭幼儿老师虐童事件,舆论纷纷,但为平息民愤,温岭公安竟然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则是以错对错了。须知,刑法的原则是“法无规定不为罪”,在没有规定“虐童罪”的情况下,以他罪予以追究,是背离法治原则的,并且会动摇法律的基石。

 

寻衅滋事罪,是以前的流氓罪分化出来的,表现为行为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而本案,是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戏谑、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未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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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5日 10:22

刑法应增设“虐童罪”

 

我国刑法,对儿童保护不周,以致于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严重危害性行为脱罪,譬如之前媒体报道的保姆摔虐幼儿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揪住幼童双耳提起事件。

 

刑法的原则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规定罪名的,即使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也不作为犯罪处理,此为法律漏洞也。实践中,虐童案一般是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及以伤害未成年人为由,予以治安拘留、罚款。虐童行为也不涉嫌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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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5日 10:20

刑法应增设虐童罪

我国刑法,对儿童保护不周,以致于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严重危害性行为脱罪,譬如之前媒体报道的保姆摔虐幼儿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揪住幼童双耳提起事件。

 

刑法的原则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规定罪名的,即使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也不作为犯罪处理,此为法律漏洞也。实践中,虐童案一般是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及以伤害未成年人为由,予以治安拘留、罚款。虐童行为也不涉嫌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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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5日 09:19

撕毁画像的当事人,也需要辩护

 

一位中国女子,因在柬埔寨撕毁一张西哈努克画像,被羞辱性道歉,判罚款和监禁1年,并驱逐出境。诚然,在国外生活,要尊重当地法律和风俗,否则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然而更没想到的是,祖国的外交部发言人和外交学院个别教授,竟然都站在柬一边,认为该女子给国家造成了损害,好像他们是柬埔寨的外交部和教授。

 

当事女子是因柬埔寨工人怠工,夺下其手中画像而撕毁,显然是意气用事,而非预谋侵犯。其次,撕毁画像,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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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4日 19:43

律师笑傲江湖(四)

果不其然,李庄案有了第一季,还有第二季。第一季中,李庄所取得证据,还没提交,就被莫须有律师伪证罪。第二季,王捕头更是利用辅助线原则,揪住李庄,即先以诈骗在重庆立案,一并侦查李庄在上海的律师伪证罪,然后撤掉子虚乌有的诈骗,以伪证罪把李庄牢底坐穿,以堵住李悠悠之口。眼看李庄小命岌岌可危,看守所可不是人呆的地方,打黑时候重庆高院的法官乌小青,就在那驾鹤西去。但李庄命好,第二季中,陈有西在第二战场发博客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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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4日 19:01

律师笑傲江湖(三)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且说,浙江诸暨有奇人曰斯律师,其人个小,穿律师服,道袍飘飘,但志向远大,又下笔如花,就是梁启超也要让三分。平常隐于大上海,其友人都是高手,譬如浙东大侠袁裕来律师,此人乃行政诉讼第一人,长的英豪像,对抗公权力自有九阴真经。又一友张培鸿律师,云南人,胸怀利器,其辩护如小李飞刀,不出手则已,一出手必有人人亡。某日,三人刘关张聚会,谈起李庄案。斯曰,此事关系刑事辩护生死存亡,不可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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