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01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等同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该司法解释共13条,规定人民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
据东方律师网消息,2011年3月26日,市律协九届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会长是盛雷鸣,副会长是陈乃蔚、邵曙范、黄绮、钱翊樑、周天平、管建军。
希望新任会长、副会长能为律师们做点实事,譬如朱洪超会长时的减免新律师的培训费,刘正东会长时的律师行业互助金等。
现在是网络时代,律师们又是活跃的社会精英人士,故当其会长亦如火炉上烤也。做得好的,是应该的,做的不好的,批评不会留情。人死留名,豹死留皮,...
碰到这样一个案子,我们在诉讼中查封了对方的一套房子,房子的价值足以够执行,以为无虞了。没料到,法院把执行拖了近2年,久拖生变,对方又被起诉了,房子被另一家法院轮候查封。因此这套房子就要被两家参与按比例分配执行了。我们提了三点意见:其一、因法院的怠于执行,而导致另一家债权人参与分配,如果及时执行,房子都应已执行给我方了,法院有责任。其二、我方查封有优先权。试想一下,如果法院继续怠于执行,更多的人起诉...
言简意赅以最少的字表达最多的意思,是一种高效率的文风。但要做到并不容易,其一言简,要善于用典故、成语、俗语、术语等,它们的信息量大,同时又要深入浅出,不能掉书袋或古僻难懂。其二意赅,善于高度概括意思,抓住中心,不旁枝末节,逻辑顺畅,表达从容。
言简意赅是一种实用的文风,《左传》最为典型,但要增加可读性,还需要艺术点缀,譬如《史记》的亦文亦史。这点上,《资治通鉴》和《续资治通鉴》的区别最为明显,...
百度3月26日就文库涉嫌侵权一事对外发表致歉声明:
1、 百度高度重视文库用户上传文档的版权问题,自向版权方公布绿色通道后,收到来自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的大量删除通知,目前已经调集公司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加速对文库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清理,同时加强主动排查。预计在未来3天内百度文库中文学作品类别的文档凡未获版权方授权的将得到彻底处理。
2、 我们同时注意到,百度文库产品在前期的运营过程中伤害了...
苏州公安局面向全国公安机关“招标”破案,中标后,可以查阅案件相关资料,要求案发地公安机关配合查证。对于此次“英雄帖”,苏州方面认为这是“创意警务”的一种尝试。招标破案的出发点是好的,可以加强警方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但以招投标的名义进行破案,显然也是有悖法律规定的。因为侦查权是公权力,根据刑诉法规定,侦查权是属地管辖的,是法定的,岂可作为标的而重新分配?外地中标者所做的笔录,是否有效?接下去是哪个检察机关起诉?这些程序问题,都经不起质疑和拷问。故招标破案,尚需规范。
袁裕来律师博客,发表了一个吐血的案子(http://yuanyulai.fyfz.cn/art/948841.htm)。他代理温州82个养殖户,先后提起1300多件行政诉讼,告了国家环保局、温州市政府、浙江省公安厅等。在强大的压力下,养殖户得到总计5729万余元的补偿,但他们却不肯付40万的律师费。袁不得已向法院起诉,因养殖户人数众多,又有拒收法律文书等刻意刁难,还曾挑起与其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矛盾,诉讼一波三折。
该案子带来的思索是,律师对当...
大S与汪小菲举行婚礼,曾严禁亲友拍照,但嘉宾张朝阳通过微博直播。汪小菲与徐熙媛(大S)遂联合发律师函,要求张公开道歉并承认错误,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本律师认为,大S和张朝阳都是炒作大王,他们对婚礼直播说法的罗生门,看上去也像是共同炒作。然作为法律人可从中借鉴有二,一是台湾律师函写法,二是对微博直播法律性质的认识。
我们注意到台湾律师函特点:其一、使用律师事务所抬...
最近,保险律师李滨将2004年购买的雅阁车向平安保险投保,平安保险根据该车现在的购置价收取了保费。李律师认为平安保险多收保费,有超额承保之嫌。
上海的保险公司也是这样操作的,即旧车当新车保,但出事故的时候,却按旧车的实际价钱赔钱,这等于多收保费却不承担风险,是一条带有欺诈性质的霸王条约。本人投保时,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与保险公司二次交涉,说这个计算方法不公平。保险公司的回答是,这个车价不是他们定的(有一个定价机构),以及其他保险公司也是这样操作的。毫无疑问,这个霸王条款应该是无效的。本律师支持李滨律师打这个保险官司。保监会也应该负起责任来,纠正这个错误做法。
上海的司法一直走在全国前面,但行政诉讼是例外。网上有据可查的数据是,2004年上海行政诉讼民告官的胜诉率是19.21%,2009年为5.6%,2010年为7.1%(因上海钓鱼执法,行政机关败诉)。试想一下,行政诉讼的民告官的胜诉率是7.1%,意味着92.9%的官司老百姓都是输的,难道这么多的老百姓都是在瞎告吗?这样的诉讼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让老百姓请律师,走一通程序,劳民伤财,然后无果而归,难道不是在折腾吗?上海的车牌官司、上海的癌症村污染官司等,民意都很支持,但法院无一支持,法院差不多就是政府的代理人,把这些判决书晒晒,可以看他们是多么地绞尽脑汁在驳老百姓,他们的智慧真的用错了方向。在行政诉讼中,更有少数政府律师,端坐在法庭,甘做花瓶,配合演戏,无畏脊梁骨被指点。上海的行政诉讼再不改,恐怕没人再去了。
为什么要律师辩护?很多人还是根深蒂固地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而在影响力大的、民愤大的案件中,律师担心自己的名誉受损,而瞻前顾后患得患失,于是有的律师爱惜羽毛不去辩护,有的律师根据民意来观望是否去辩护。这些都说明了辩护制度的不成熟。须知,辩护的意义在于:其一、以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其二、防止好人被冤枉。其三、面对坏人,总结出恶的原因,找出善的一面,全面评价被告人,以罪刑相适应。所以说,律师的辩护是在为法律说话,律师的无罪、罪轻辩护,是在贯彻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辩护律师需要高超的说理艺术,能唤起法官和民众的共鸣,否则为辩而辩,不为人所信,则会失去了辩护的意义,并累及自身。
中国律师网报道,2011年3月8日零时43分,江西广丰县律师徐亨柏夫妇回家时,在家门口遭人砍杀,徐亨柏被人砍了十余刀,后被紧急送往上海市抢救,所幸性命无虞。目前案件正在侦破中。据徐律师自己的判断,这是一起报复伤害案,嫌犯或与他以前承办的一个案件有关。很容易想到方舟子被袭案。方舟子也是在住处附近被铁锤突袭,事后排查疑犯,果然是被打假人肖传国的报复。两个案子的原因固不同,但都雇凶伤人,手段狠辣,社会影响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