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2011年05月26日 11:11

换律师记

浙江一村长“被车祸死”,二村民守护现场,与警方发生冲突,以妨害公务罪被捕。村民喊冤不已,北京律师闻之,南下辩护,曰“刑讯逼供,口供不实”。当地官方,见北京律师“制造麻烦”,遂心生一计:相中本地某年青律师,去看守所“法律援助”被告人,在多方工作下,被告人签署委托协议,换掉律师。北京律师再次会见被拒,方知被换,大呼卑鄙。及开庭,年青律师虽辩无罪,但未提刑讯逼供,法院判决罪名成立,程序无暇。呜呼,操纵换律师,践踏法律也,而被换律师配合,亦是不当也。时人论曰:纵年青律师不出场,亦有其他律师出面,形势所在,被换难免。事件之本,在于尚未法治,权力得以滥用干涉司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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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6日 08:24

换律师的手法

这是一起官方操纵的换律师案件,引以为戒。

在一起指控村民妨害公务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否认全部指控,认为自己手上有伤,不可能暴力妨害公务,其次自诉司法机关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外地知名律师南下为该村民辩护,把事实通过网络公开。当地司法机关感受到压力来自律师,遂心生一计,相中本地某年青律师,指派其去看守所“法律援助”被告人,在多种力量作用下,与被告人签约委托协议,成功换掉外地律师。在法庭上,该年青律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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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8:27

为何律师的辩护意见难以采纳?

下午,研究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罗列了一些律师的观点,但几乎都没采纳,而检察院的起诉书内容,几乎原封不动地被认定。看罢,长叹一声辩护难——非律师无用也,而是刑诉法束缚律师,英雄无用之地也。

 

其一、没有积极的证据之辩,只有消极的证据之辩。

律师取证难,而且随时受到刑法第306条的威胁,因此很多刑事辩护律师不去取证,只是针对检察院的证据进行辩护。这是种消极辩护。没有证据在手的辩护,已经去掉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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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6:17

“因公醉驾”?——最高法院种下的苦果

 

53日晚,四川丹棱县交警查获该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醉驾,但以“酒后驾驶500米未造成恶劣后果,以及最高法院醉驾入刑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为由,暂按“酒驾”行政处理。宿副局长是公务餐后,驾驶公车被查的,网友戏称为“因公醉驾”。

 

如果被查的不是副局长,警方会不会以酒驾处理呢?纵观警方的做法, 既是一个执法者,更是一个袒护者,想方设法为领导开脱。最高法院关于“醉驾不一定入刑论”的讲话,更是成为挡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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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22

“真维斯楼”的法律分析

清华大学因受真维斯公司的捐赠,把第四教学楼改为“真维斯楼”,这是一个怎样的法律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建筑物命名为条件的公益捐赠。但实际上却带有广告性质,因为“真维斯”是一个商业品牌,具有营利性,不同于公益命名的纪念性,譬如邵逸夫楼。故“真维斯楼”是打擦边球的广告行为。
 
 以动机来分析,清华果然如此缺钱吗?缺到需要卖建筑物的命名来维持教学?非也。清华是首屈一指的大学,该要的钱,财政都会拨的,而在财政外的经营,是为牟利也。再说,真维斯的捐赠,非得要以真维斯命名吗?非也。如果以一个纪念性的命名,更有意义,譬如清华国学楼等,然而真维斯要的就是自己的名。于是两厢情愿,投桃报李,一场大学的建筑物命名被交易了。清华没有守住象牙塔的清高,步入市场经济,这才是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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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21

解析最高检“醉驾一律起诉”

5月23日,最高检发言人称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自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之后,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醉驾不应一律认定为犯罪,随后公安部表态,称醉驾案一律刑事立案侦查。最高法院表示将印发“指导案例”规范醉驾审判。
 
 这是近年来公检法的第二次大分歧和博弈。第一次大分歧,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和《死刑证据规定》两个文件的出台,最高法院坚持排除非法证据和严格死刑证据规定,这是符合法治精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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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21

史记药家鑫传

药家鑫,陕人,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某夜,驾车撞倒张妙,见张记车牌,遂下车,刀刺之亡。案既发,人神共愤。其律师辩护曰“激情杀人”,有心理专家曰“多刀杀人,因弹钢琴习惯之动作也”,民怨更甚。被害人遂拒绝赔偿,只求药死。一审、二审均判药死刑,有民众放鞭炮庆焉。
 
 论曰,药家鑫见伤不救反而刀刺,冷漠杀人也,何激情之有?“弹钢琴”解析作案心理,纯无稽之谈也,而律师之辩、专家之言,无济于事,反激怒民意,加速药家鑫死也。固然,药家鑫罪不容赦,咎由自取,然又何庆之有?药之极端自私,社会家庭教育岂无责任乎?药之死,能挽回颓废社会风气乎?有心者,深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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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20

从酷6的裁员风波,看劳动法的滑稽

5月18日,酷6宣布裁员20%,被裁减的70名职员集体发表声明指出“公司未提前30天与员工沟通裁员方案,未提前30天在劳动局备案,突然违法粗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做法我们非常失望和愤慨。我们决定联合提起法律诉讼”。而酷6网CEO也向员工发公开信 以孤立被裁销售员工。孰是孰非?此时此刻,大家都在以法律为标准来判断,然而我们的劳动法,却很滑稽,规定了法律义务,却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徒有虚名。 
 
 劳动法第2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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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20

被调戏的法律姑娘

在中国,法律是什么?告诉你,法律是一个貌美的怀春姑娘。首先,姑娘不大,正是怀春时(法治建设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始,不过30多年),其次五官端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再次混血气质佳(继承中华法系,又受苏联模式影响,近年来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兼收并蓄),最后最重要的是,这个姑娘没有主见(立法是人大的,司法是公检法的,还有律师对法律的理解,各执一词,常无共识。当然姑娘的家长还是有的,即“三个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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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19

最高法院放卫星“区别对待醉驾”

今天法院网刊登了一篇奇文“区别对待醉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5/21/451966.shtml。该文把区别对待醉驾与社会管理创新联系起来,此一奇也。作者的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却署名“卫星”,此二奇也。“精彩“论证醉驾不一定入刑,此三奇也。
 
 该文说:“不考虑实践中的具体情形而强调酒驾一律入罪,就走向了极端,不能兼顾刑法的社会保护和自由保障的两大价值。因为,实践中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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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18

最风光、最潦倒的律师业

南方日报报道了一项网络调查,说律师是最风光的职业,理由是职业化程度最高。哎,这真是外行看热闹啊。估计被调查者看新闻看多了,在大案要案中,律师出尽风头,而同案的检察官、法官却默默无闻,于是以为律师最风光。其实,内行看门道,律师是没用权力的,于是呼吁造势呢,最终决定案件去向的还是检察官、法官。当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没有检察官、法官的制度纪律约束,其发言更独立,能说真话,更能激起社会的共鸣。
 
 当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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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18

袁律师历险记

徐武父母欲聘“行政诉讼第一人”袁裕来律师提告,然被“严密保护”,行动不便。袁遂与羽戈自甬赴鄂,办理委托手续。至徐家,即取纸笔,径直签字。忽铁门摇响,间杂如雷吆喝,有司闻风而至。徐母乃三笔作二笔,草草签就。门外立便衣四五人。徐父开门,以手指袁曰:“吾家亲戚也”。袁从容颔首。便衣困惑,做手势拦路状。袁不理,一语不发,疾行,出,打车回宾馆,中途接浙江有司电话,知行程被掌握,遂直奔机场,宾馆之衣物、押金弃之不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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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17

重判高晓松为哪般?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落幕,法院一审顶格判处其拘役六个月,高表示不上诉。该案中,高晓松忏悔“酒令智昏,以我为戒”,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然而没有得到丝毫宽宥,故该判决稍微过重。
 
 一、以顶格判刑,要慎重。顶格判刑,是该刑法条文的极刑了,一般是对“罪大恶极,不可宽恕”者适用,其罪行一般是“前无来者,后无追者”。现在醉驾施行才十几天,高晓松的追尾事故是否是“罪大恶极”,尚缺案例比较,不宜轻下结论,而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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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17

点评药家鑫案、高晓松案、夏俊峰案、李庄案辩护思维

法庭审判,如两军作战,检察官出牌,律师接招,胜败得失,狭路相逢勇者胜。辩护的好,事半功倍,辩护的不好,事倍功半,甚至反受其害,故辩护不可不慎也。兹点评近期热点案件的辩护如下,一家之言,尚请包涵。
 
 药家鑫案的辩护,一审律师以“激情杀人”辩护。然该案中被害人并无任何过错,药家鑫杀人完全是自己引起,不存在激情杀人,相反是冷漠杀人。因此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辩护,激起公愤,怒涛涌向药家鑫及其辩护律师,实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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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16

醉驾法律适用存分歧,尚需实践总结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2011年5月1日施行以后,争议不断。先是,最高法院副院长指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犯罪”,被认为是在给醉驾开口子。接着,公安部表示“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检察院还没有表态,但在高晓松一案的庭审中,检察官表示“我国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才是对刑法有效的解释,而最高法院副院长讲话并非以上两种”。律师对于最高法院的立场,是部分人支持,部分人反对。支持的认为,符合刑法总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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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15

解读高晓松被判拘役6个月

高晓松醉驾,今天被判拘役6个月。
 1.拘役6个月是醉驾的最高刑了,说明维护交通安全用重典。
 2.高晓松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但没有从轻处罚的体现。
 3.高晓松请律师辩护,没有起作用,辩与不辨一个样。
 4.高晓松顶格处理,撇清最高法院的“醉驾不一定入刑论”是为高晓松开口子。
 5.一曲《酒桌的你》传遍大江南北,是醉驾入刑的形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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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14

曲曲折折的高晓松醉驾案

醉驾的法律,就如醉驾的高晓松一样,曲曲折折发生事故。
 高晓松案是个普通案件,只因高是第一个因醉驾被捕的名人,而备受关注。更受关注的是醉驾法律的适用。醉驾入刑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相关规定,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其标准是酒精含量。但在高晓松被拘捕次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在会议上提出,对于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一石激起千层浪,民众议论纷纷。
 
 大家的意见,概括起来有三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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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14

史记夏俊峰传

夏俊峰,沈阳小贩也。设摊于市,城管巡查,扣其物,毁其具,跪求无果。又传至勤务室问话。夏怒且忧见欺,遂藏刀而入。俄而,室内烛影斧声,伏尸两具,夏带伤出。法院判其死刑。夏自辩曰,吾身弱小,遭两壮汉殴,不得已自卫也,官府不信,民恒信之。时人论曰,城管小贩,皆底层人士,相煎何急。小事一桩,血光之灾,夏妻失夫,城管送命,盖制度之恶也。城管罔顾民生,欺凌小贩,久而生怨,积而怒发也。又曰,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武松手刃张团练,落草为寇,乃得以生,今夏被捕,后果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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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13

醉驾入刑,无须解释

今天新华网发文认为,醉驾入刑应该进行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而不是由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本律师认为,解释在于澄清疑义,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明确,无须解释。立法解释的是立法本意,而醉酒者危险驾驶危害社会甚明,司法解释的是醉驾界限,而酒精含量规定亦已明,并无解释之需要。
 
 之所以提出法律解释,是因醉驾处罚太重,拟通过解释来降低刑罚或给醉驾开口子,这是违法法治的做法。如果法律规定确实有问题,应该立法修改,譬如减轻处罚或完善条件等,不能以所谓的解释来变通、曲解法律。同时,刑罚对醉驾一律处以拘役,没有分梯度,也反映出立法技术的不够成熟。法条要通过充分辩论后才能确立,不能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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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12:12

夏俊峰案:法律上的复仇辩护

近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两城管案,二审维持死刑。民众议论纷纷,大多同情夏俊峰,而法院则认为一人刺死两条人命,该判死刑。本律师则以为,该案具有复仇因素,是小贩对城管制度之恶的复仇,应酌情处理。
 
 且看,古代是如何此处理复仇案的。韩愈《复仇状》:“子复父仇,见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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