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会长大有作为
窃以为,在依法治国的的大环境下,律协会长大有作为。做得好,上不负二十几万律师的期待,众望所归,下不负个人才学,青史留名。但看到现在的会长,在两会上提“改公历为农历”的法案,觉得与现实距离甚远。现在律协要做的工作很多,是庆历新政好时机,择其要如下:第一、改革律协,可以考虑直选,选出真正能为律师服务的人,不让伪君子在台上。其次降低会费,提高服务。第二、依法为律师维权。目前律师执业,屡屡受到侵犯,而律协...
昨日,上海一交警执勤处置一宝马车时,宝马车司机突然加速,拖行交警近十米,最终撞倒交警死亡。这是一起沉重的悲剧,对殉职的警察深表同情,其年轻的生命一去不复返,而肇事者也将面临重刑惩罚。交通违章,本是一件小事,依法处理就是。如果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起诉,但如果与依法执勤的交警发生冲突,则涉嫌妨害公务,而撞倒交警,更是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据报道,沈阳一辆120救护车与一面包车刮擦后,面包车司机持刀拦截救护车,对峙半小时,救护车上的病人死亡。此事性质恶劣,此风绝不可长,因为救护车是生命之车,不容因琐事而被非法拦截。就本案来说,拦截救护车,民事上是侵权无疑,被害人近亲属可以要求加害人索赔,而是否涉及刑事责任,亦有商榷余地。
拦截救护车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即会耽搁急救病人的及时治疗,甚至会造成病人死亡。只是往往是多因一果,因果关...
本次两会,将修改《立法法》,确立“税收法定”与“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以规范政府权力。这是进步。但是该法,没有涉及审查具有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是一大漏洞。众所周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经常僭越立法。前段时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一共552条,相当于一部“小法律”,内容不仅是对民诉法的修补,更有很多新的带有立法性质的规定,譬如网络案件的管辖等。再如,关于《刑事诉讼法》的...
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凌成兴,回答记者时说:“第一,烟草局要努力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二,努力为财政增收服务,第三,努力为社会需求服务。”此言,真是惊天动地,就如小偷在说要为失主做好服务,并避免警察失业。此人,也是奇迹。看其社会职务,乃三位一体,政府官员、企业老板、人大代表,那么他的两会发言,是在为谁说话呢?显然是在为烟草行业说话,维护其行业利益,难道这个就是选举他为代表的初衷?政商一体,所作所为无非自肥而已,何来代表民意?至于满足部分吸烟人的要求,大抵幌子而已。故建议参照铁路局模式,撤销烟草专卖局,让烟草回归市场,让消费者决定其生存死亡。而现在把这样一个人物选为代表,不为民意说话,而为官意行事,何尝不是失败呢。
博主按:该四部门的联合文件,内容上有进步,且带有传统的儒化色彩。其核心有第19条“反家暴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的认定”。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被认定的很少,而此条放宽了认定。还有第20条,对于反家暴的犯罪,充分考虑之前的过错因素,予以从宽处罚,也符合社会认知。但从程序上来看,该意见既非立法,也非司法解释,而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合文件,四不像也,日后处理时如何引用呢?可见法治尚未理顺。
最高人民...
庆丰三年正月初,《穹顶之下》横空出世。一袭短发,略带沧桑之苦笑,着白色上装,青色牛仔裤之知识女性,行云流水,款款而来,侃侃而谈雾霾者,乃柴静也。是时,雾霾天下久矣。缘其因,则因煤油使用过度、加之以扬尘,环保法虚设,执政者无能力,而颗粒污染大行,荼害不已也。柴静,以一己之力,耗一年之时,自费拍摄雾霾视频,以告国人。其数据或可商榷,其结论尚待考证,其逻辑亦可论辩,然瑕不掩瑜,其开启民智、热心公益之心昭昭也。其一人做一政府之事,千万男儿当蒙羞,遑论尸位素餐之官僚乎!论曰,柴静,一普通前记者耳,三晋大地之人,感于家乡之遭污染,爱女之避雾霾难以出门,转爱心为社会责任,诚社会之良知也。
近日,河南清丰县大学生孟瑞鹏救人溺亡事件,一波三折。孟看见两儿童落水,跳湖施救,但儿童父母担心承担赔偿,而教唆儿童撒谎,最终因目击证人出现,以及良心醒悟,还原了救人真相。呜呼,不良风气之下,好人难当,就如网友所言:“孟瑞鹏救起孩子的生命,家长又亲手淹死了孩子的灵魂。”以上是道德问题,兹论法律问题。
在法理上,救人是见义勇为,是做好事,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
早上,看到一则消息,上海一家专做婚姻家庭案件的律所,并入中伦。忽然感到,上海律师市场,正从春秋时代,走向战国。专业所被大所兼并,势之必然乎。去年,专门做刑事辩护的一家律所,也加盟大成所,并后,发展不错,平台效应显著。固然,家事与刑事不同,因为刑事还存在所内律师合作的特性,但入大所后,合作机会增加,以及收费提高,是有目共睹的。除此,去年上海中建与邦信阳两家中型所也合并了,以期达到规模效应。总而言之,...
近日,在南宁飞往北京的航班上,一女乘客称“飞机要爆炸”,导致迫降重庆机场。该乘客也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被刑事拘留。此乃典型的祸从口出,惹上牢狱之灾。无论其动机如何,哪怕是戏虐,造成严重秩序扰乱的,也涉嫌犯罪。唐律疏议中也有戏杀的规定,换言之,戏虐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被处罚。
在法律上,该乘客涉及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网上看到这样一个视频:在G15常台高速,一辆运猪车掉了一头猪到路上。后车见后,就把车停到硬路肩上,下来两个人,把横在路上的猪,拖到后备箱,扬长而去。该如何看待该两人行为?窃以为,这是典型的主观为自己,客观利于公共的冒险、危险行为。按照正常程序,看到高速上有异物,应该通知高速公路公司或者交警来清除障碍,但是一头猪掉在高速上,是个大障碍,必须及时清理,否则随时可能会发生事故,因此这两个人的拖猪,客观上有功。而主观上则是违法的,猪是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必须交还失主,不能私自侵占,两拖猪人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因此,该猪或者该猪的价款,应该还给失主,失主给予一定的奖励,而高速上的违章拖猪,功过相抵,既不鼓励也不处罚。
嘀嘀打车与快的打车,各占有国内软件打车市场的半壁江山。前段时间,这两大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巨额烧钱补贴出租司机以及乘客,客观上也促进服务质量,这是自由竞争带来的好处。但美景不长,在占有市场份额后,两大竞争对手就要要合并,一统市场了。这也让消费者担忧,以后会不会抬价了?会不会限制、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此时,政府是否要出手干预?
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有三种:(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
昨夜,一人驾一车,撞入美国驻上海使领馆边门,后停车。致一名执勤武警受轻伤,以及护栏损毁。肇事男子刘某交代:“自己在当地公司开的很大,总感到有人要追杀他,所以要制造事情引起重视”。询问过程中,刘思维混乱、语无伦次。目前已初步排除其酒驾、毒驾可能。
此事颇为蹊跷。光看报道,肇事者似存有精神有题。果如此吗?待查。但至少已经成功制造新闻。现代新闻如同满清,涉及洋人的,就是新闻,至于是好闻、恶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