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2014年11月03日 21:33

恶犬咬死人,应修法定罪

恶犬咬人,乃至咬死人事件,屡见不鲜,而法律处罚上尚有疑问。近日,即有安徽固镇两名小学生遭三条恶犬袭击,致一死一伤。目前恶犬主人已被刑拘。但媒体没有报道罪名,或是因法律疑难。

 

国内有定罪的案例。如20145 ,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因饲养杜高犬咬人致死一案,经法院审理,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周某徒刑二年。在古代,也是以过失犯罪处罚。《唐律疏议》第207条规定:“以不施标帜羁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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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1日 18:31

偷窥、偷拍,应该入罪

高科技下,隐私容易泄露,但法律滞后,导致偷窥、偷拍泛滥,成为严重社会问题。最近的一则新闻是,北京海淀区6名女青年报警称,房东在浴室装有双面镜,在她们的卧室装有针孔摄像头,长期偷窥偷拍。目前,房东已被警方控制。这房东肆无忌惮,侵犯他人隐私权,社会危害性大,但法律责任却不重。

 

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该房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之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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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1日 13:49

关于“双十一”,节日型商标的核准

阿里注册了“双十一”商标。“双十一”很容易联想到“双十一”节,即1111日光棍节。那么“双十”(指辛亥革命日)可否注册?“八月十五”(指中秋),“大年三十”(指除夕),可否成为商标?窃以为,这些词汇,已约定俗成为节日,不宜再注册成商标,否则会影响他人在该节日内推销产品。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以“双十一”为例,大多人的理解是购物的光棍节,此时再作为商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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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1日 07:42

开车玩手机,该入刑吗?

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时,有委员提出“毒驾”“盲驾”,也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窃以为,毒驾应当入刑,因为毒驾会产生幻觉,其驾车的危险性甚至比醉驾还高,举轻以明重,毒驾应该受到刑事制裁。至于盲驾,如开车时玩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容易分神,确实容易出事故。前段时间的新闻中,几起事故,都是因为看手机引起的,因此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无可置疑的,交通法规也规定开车不能玩手机,问题是是否有必要升格到刑事犯罪?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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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1日 10:43

呼格吉勒图死于有缺陷的刑事司法

冤案的产生,一般归咎于刑讯逼供,或者公安迫于命案必破的政绩压力。其实,这是表面现象,深层原因则是刑事司法本身亦有缺陷。目前的司法是“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换言之,是侦查为中心,侦查定了案件就基本定了,检察院只是修修补补,而法院大抵是背书。这使得审判流于形式,普遍出现证人不出庭,而法庭对着笔录审理的现象。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又是最弱,导致当事人缺乏必要的防御权,只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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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20:23

对副市长儿子危害飞机安全的处罚

网曝,福鼎市一副市长的儿子,在重庆去温州的客机上,违规使用手机,且不听劝阻,与安全员发生冲突。这个官二代,未免太没有法律意识了。事实上,法律对危害飞行安全的规定,已经很严谨、严肃了。本案,该男子就涉嫌违反两条《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是第23条的扰乱航空器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是违反第34条第2款,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停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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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18:27

银行卡换芯费用承担的法律依据

银行磁条卡,容易被复制,不安全,于是银行改换为芯片卡,以提高安全性。那么该换芯的费用,该谁承担呢?目前各个银行的做法不同,有的免费,有的收5-40元的工本费。这笔费用,对于储户而言不多,但对银行来说,总量也不菲,于是银行想方设法要储户来承担。其实,在法律上,储户与银行是合同关系。银行的换芯属于变更合同,变更的目的是为了安全履行合同,只是增加了银行的义务,而没有增加储户的权利,因此这种变更,属于银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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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9日 21:42

立案登记制,还要完善送达与答辩制度

四中全会表示,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将改为立案登记制。善政也。降低了立案门槛,法院敞开了大门迎客,一举解决了立案难问题。立案审查制,对诉状进行实质审查,对原告不公。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即予立案,方便诉讼。但是新的问题也会出来。譬如,其一、可能出现送达难。原告只要写明被告住址进行诉讼了,如果住址有误呢?这涉及到管辖与送达问题。因此,建议修改民诉法,规定原告也可以自行送达诉状,以提高效率。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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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9日 08:48

简评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10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共计47条。草案现实性强,治民猛,治吏宽,所谓之宽猛相济乎?对民,修改、增加了诸多妨害社会管理的罪名,其中涉及律师的有三罪(虚假诉讼,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对吏,则取消贪污受贿的金额,改为情节认定,有变相改变数额之虞。而之前热议的、拟增设的“收受礼金罪”,不知何故,未进草案。草案迄今未正式公布,兹汇总媒体报道的信息,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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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6日 20:09

银行卡盗刷的法律责任

今日《焦点访谈》报道了西安信用卡盗刷事件。 四个台湾嫌犯,在西安ATM机上动手脚。在机器上方安装摄像头,拍摄密码,在机器读卡处安装读卡器,复制银行卡信息。而这些,都是明目张胆进行的,摄像头下看的清清楚楚,但是银行毫无知觉,导致几百万款项被盗刷。

 

该案被侦破,但央视没有深入分析法律责任。实际上,赃款被挥霍后,被害人是很难从犯罪分子处得到赔偿的,此时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判例来看,对于银行卡被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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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6日 17:30

以身体换旅游,犯法吗?

一个九零后女网友发帖“每到一个地方找临时男友,男友负责所有费用,她则会与男友一同白天游山玩水,晚上花前月下。”目前已经完成了苏州、无锡、南京站的行程。

 

以“身体换旅行”,有妨社会“善良风俗”无疑。但是否违法,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以旅游为名的卖淫嫖娼,只不过支付的不是现金,而是各种费用而已。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性自主,不犯法。如果这个犯法,那么包二奶、小三,也都是交易,更要惩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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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5日 18:00

与田律师商榷二三事

上午,在青松城听京城田文昌律师讲座,题目是《刑事辩护技能》。田律师经验丰富,讲了十二个方面:接案、会见、取证、阅卷、辩护思路、开庭前会见、开庭前准备、庭审、质证、辩方举证、询问证人、非法证据排除。而旁听者,连过道都挤满了。

 

听了几个有兴趣的话题。

其一、被告人可否阅卷?田律师的观点是可以的。我完全同意。如果被告人都看不到指控证据,如何自我辩护呢?律师都可以看到证据,而被告人却看不到,岂非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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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2日 10:59

陈永洲案判决书解读:兼谈记者涉罪

陈永洲案刑事判决书,38页,疑义甚多。譬如全案没有出现“三一重工”四字;把同案犯朱宗文给陈永洲的资金,定为贿款;同案犯在逃情况下,在案的被定为主、从犯;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开庭等。最终,湖南岳麓区法院以陈永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徒刑八个月,两罪并罚,执行徒刑一年十个月。卓志强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徒刑十个月。

 

陈永洲系原《新快报》记者,卓志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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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 09:24

奏疏与法律文书

近读《袁崇焕集》。袁未死于疆场,而死于门户之争,可惜哉。集中奏疏,言之有物,且感情真挚。如袁崇焕之《急切事宜以图报称疏》中有“迟一日,误一日之封疆,早一日,修一日之战守”;如毛羽健上疏质袁崇焕五问中有“窃恐督师之语,非其平日胸有成竹,目无全牛,真如寇莱公之决澶渊曰‘了此不过五日’,岳武穆之讨湖湘曰‘但须少流八日’者也。”奏疏是给皇帝看的,总体是严肃,述之以理,夹以典故,又带感情,耐读。而律师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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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 06:05

增设“收受礼金罪”,不如修改“受贿罪”

立法拟增设“收受礼金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以收受礼金罪论。该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

 

窃以为,立法逻辑要严密,否则会漏洞百出,司法时更为不堪。收受礼金罪,完全没必要增设,相反受贿罪亟需修改,且可把收受礼金包含其中。其一、收受礼金,本质是受贿。非但礼金,包括性贿赂等不当利益,都侵犯职务的廉洁性,是受贿手段。如果单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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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8日 21:42

读点小学书

近日,王念孙的《读书杂志》新出,读去很爽,就好像一个食古不化的,忽然得了神药,上下清爽,乃至于快乐的吹起起哨子来。这书,是对《战国策》《史记》《汉书》等中的一些用词,予以正解,非常精辟,不通的古字古义,焕然冰释。确实,读古书,是要训诂学基础的,唐朝以前的文字,一般要翻翻字典,宋之后才平畅。而司马相如的《子虚赋》《上林赋》,则如字典,若非有小学(是指文字的音、形、意)功夫,则断难写出的。王引之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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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8日 18:45

法官不宜在判决书中论断律师

圣经曰:“不可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因为你们怎样论断人,也必怎样被论断。你们用什么量器量给人,也必用什么量器量给你们。”

 

广州中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判决书,第130页有如下文字:

“蔡达标的律师对此仅仅发表了不超过三句话的辩解,在法庭提醒下,他依然说不出个所以然。对比其开庭之初不断举手要求发言,在程序上吹毛求疵,不断宣读刑事诉讼法,不停抗议,提出法官和检察官回避申请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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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8日 08:29

新成语:异地买盐

国朝盐专营,循汉武帝制。六十五年秋十月,郑州市一热干面饭,搬迁至新郑市龙湖镇,半箱盐亦随行。新郑盐吏巡查,认定馆主黄先生为“跨区域用盐”,遂没收,并罚款200元。此举,禁百姓异地买盐。吏曰“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呜呼,垄断专营盐业,与民争利矣,百姓自己用盐,非经营牟利,何禁之有?官吏者,脑如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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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8日 07:24

谜一样的陈永洲案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写中联重科的报道,而被跨省追捕,之后在央视认罪,收了五十万。但昨天,法院的判决却只认定收了3万。岳麓区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陈永洲110个月。这个刑期,从陈永洲去年被刑事拘留时间算起,差不多是实报实销。判后,新华社的报道,居然没有一点提及法院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却大幅度报道之前公安、检察院所追诉的事实与法律。由此推测,判决与侦查、追诉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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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 20:03

法律该管管博导与学生开房

看了《东方卫视》关于厦大博导吴某与女学生开房的节目。当事女学生在电话连线中诉说被侵犯,还有第三方的指证性骚扰,应该是有勇气的,但毕竟还是一面之词,事情真相,因当事博导的缺席没有定论。而厦大工作人员更是闭口不谈,接到主持人电话后,就借口挂掉了。

 

其实,厦大博导事件,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法律有两个层次,第一个是性骚扰,利用职务之便骚扰女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个层次是犯罪。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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