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宣传新片也涉嫌抄袭:原创力与知识产权去哪了?

一之谓甚,岂可再乎。复旦110周年校庆宣传片,涉嫌抄袭东京大学宣传片,两者都是头戴头盔的女孩,走来走去,最后摘下头盔,创意基本一致。在社会质疑之下,宣传片下线,换上新片。不料,新片又涉嫌抄袭慕尼黑工业大学宣传片。复旦新片结尾,师生传递复旦校徽,而慕尼黑工业大学片子中也是师生传递一块牌子,创意雷同。不仅如此,复旦校庆主题的LOGO(指纹与年轮图案),神似Touch ID图标,两者一横一竖差别而已,就如一百元人民币...
一之谓甚,岂可再乎。复旦110周年校庆宣传片,涉嫌抄袭东京大学宣传片,两者都是头戴头盔的女孩,走来走去,最后摘下头盔,创意基本一致。在社会质疑之下,宣传片下线,换上新片。不料,新片又涉嫌抄袭慕尼黑工业大学宣传片。复旦新片结尾,师生传递复旦校徽,而慕尼黑工业大学片子中也是师生传递一块牌子,创意雷同。不仅如此,复旦校庆主题的LOGO(指纹与年轮图案),神似Touch ID图标,两者一横一竖差别而已,就如一百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
对照看了,复旦大学宣传片《To My Light》,与东京大学2014年宣传片《Explorer》。两者创意基本一致的:即都是一个带着头盔的女孩子(东京大学是宇航员,复旦大学是试飞员)在校内走走停停,然后摘下帽子。当然,片子中看的的诸多元素是不同的。复旦大学宣传部副部长、该片制片人否认抄袭,表示“创作剧本的过程是独立的。”该片制作团队,主要来自复旦大学与上海某视觉工作室。其实,是不是抄袭,观众最有发言权。两者的高度相似...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15〕129号
一、略
二、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
会议认为,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大部分规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仍有指导意义,应当继续参照执行。同时,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昨日,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死刑复核,在最高法院进行。此案,无论结果如何,都值得深入思考。死刑案件,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法律问题,最高法院的法官会把握,社会问题则一直有讨论之处。其一、关于被害人家属的补偿。案发后至此,被害人家属是最无辜的,老年丧子,顶梁柱坍塌,还饱受诉讼舆论之累。以后该如何生活?所以,要尽快建立被害人补偿机制,如台湾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由国家给予生活困难之被害人家属基...
读完最高法院、司法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深表遗憾。文件的核心是两个:其一弥补法官数量的不足,因为司法改革后,法官数额大为减少,而案件有增无减,于是拟以陪审员的名义,增加审判力量。其二、让陪审员来分担审判的风险。《办法》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即让陪审员...
合肥一男子,在网上造谣说“新华社两记者,在报道徐纯合事件是,收受好处费3.8万元”。显然,该虚假消息,侵犯了新华社及其两记者的名誉权。他们可以起诉造谣人名誉损害侵权,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提起诽谤罪的报案。刑法第246条(诽谤罪)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本事件是一起典型的诽谤侵权,或者涉嫌诽谤罪案件。
然而,对于这个诽谤事件...
网上看到,两位律师因传出聂树斌案卷宗,被律协调查,而之所以传出卷宗,也是不得已的。此案中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值得探讨。按,聂案涉及强奸罪,有现场裸照,不宜公开,以保护死者隐私权(死者是否与隐私权尚有争议,暂且用之),以及不对死者近亲属造成再次伤害,此为维护公序良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本次公布的上诉状与最后递交法院的上诉状不一致的,以递交二审法院的为准)
上诉人(原审被告)...
昨天,在微博上看到,徐纯合的家属起诉央视侵犯名誉权的诉状。惦估着这个案件,是否会被法院受理?当前,法院贯彻“依法治国”精神,把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立案容易多了。今早,则发现关于那篇起诉状的所有报道,都被删了,法院也不必考虑受理问题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让公民起诉一下央视又何妨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是非曲直,法庭上见,何必法外力量去删帖呢?其实,略读那起诉状,也不够专业。譬如要求央视公布未编辑的视频,显然并非正当诉请,该视频只是证据,可以要求其出示证据,但播放并无法律依据。再譬如索赔一千万,计算依据是什么的?但奇怪的是,面对这样一张粗糙的挑战书,不正面应战,而删帖,不可思议。是驴是马拉出来溜溜,这么难吗。央视当作为法治先锋,以身说法才是也。
昨天,杨幂去北京朝阳区派出所,就虚假不雅视频事件报案。该视频中女主角样子有点像杨幂,而被风传是杨幂,从而侵害了其名誉权。杨幂以法律行动来澄清,比文字的声明更有力,也塑造了演员有法律意识的理性形象。从法律层面来说,把别人的不雅视频,张冠李戴为杨幂,也属于捏造事实,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为点击率五千次以上,或转发数五百以上),涉嫌诽谤罪,而诽谤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所以杨幂亲自去报案。另一方面,除了刑事报案外,对于转载传播不雅视频的网站与用户,杨幂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杨幂是一个知名影视演员,作为公众人物,有点八卦新闻不稀奇,但是八卦不能超越底线,否则涉及诽谤罪或侵权,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昨天,飞人乔丹发布声明,表示已收到北京高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的二审判决,并将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其提起诉讼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自身的姓名权,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最后表示“相信中国法律会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并确保消费者不受误导”。
这份声明非常理性、平和。难道乔丹没有怒气、怨气?非也。很不寻常的手笔。正是这种冷静,有效引起了“内斗”。窃以为,乔丹体育多少利用了乔丹的影响力是无疑的,但...
据京华时报,濮阳中院刑二庭庭长李某,在安阳被查处违章停车时,竟然开车顶着辅警狂飙近2公里,直至被逼停。这么一起恶劣事件,却被轻轻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予以拘留五日,罚款一千。咦,法律碰到自己人就拐弯,或都是自己人就内部协调了?如果开车的是一个平民百姓,恐怕早就被抓了。再看顶人的危险性,辅警一旦掉下,就有生命危险,而且影响其他车辆的行驶安全,不但扰乱交通秩序,而且涉嫌故意杀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况且辅警在执法,还是妨害公务。万幸的是,没有掉下,但其危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岂能不惩罚?仅仅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是避重就轻,对妨害公务、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视而不见,属于曲用法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吏,而不是依法治民,如果这么显而易见事件都不依法处理,岂非是依权治国。
一19岁孟姓内地男子,黑衣黑裤,于夜11点攀越李嘉诚大宅,被捕。检方指控企图盗窃、非法入境两宗罪。法庭上,孟辩解,其是李嘉诚孙子,为见祖父一面而爬墙,非为盗窃。因证据不足,检方撤销两项指控。
“自称孙子”者,非精神病,即天才也,然凭此苍白之语,竟然逃脱法网,可见口供之重要性,假如承认盗窃,则锒铛入狱矣,死不承认,则检方亦只能怀疑盗窃,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得不释放。法治社会,证据为王。又,本案男子显是非法侵入住宅,不知检方为何不指控该罪名?
5月3日,成都一女子两次驾车变道,险些造成事故。被别车的张某遂逼停女子,将其拖出车外暴打成脑震荡。事后,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而女子则被网络人肉,其个人信息包括开房记录被公之于众。
这本是一件交通违规事件,以暴制暴发成为刑事案件,还不断发酵成网络侵犯隐私案件。整个过程中,双方没有用法律解决,“私力”救助闹成一团糟,最后事情没有解决,双方受损扩大,无序纠缠迄今无解,颇为遗憾。法律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