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逼死人的法律分析
一河南货车因超限运输,被民权县超限站下达3万元罚单。因多次交涉,罚款不减,车不放行,车主夫妇遂在超限站喝农药,男死,女抢救中。
此案,一分为二。其一,超载不仅本车危险,还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整治。其二、整治超载,未必一定要罚款,尤其是罚款后放行,并没有减轻社会危害性。而是要采取不许上路,对车在厂时即予以规制等办法,彻底断了超载之源。而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乱对超载罚款。
就本案而言,假如是乱罚款...
一河南货车因超限运输,被民权县超限站下达3万元罚单。因多次交涉,罚款不减,车不放行,车主夫妇遂在超限站喝农药,男死,女抢救中。
此案,一分为二。其一,超载不仅本车危险,还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整治。其二、整治超载,未必一定要罚款,尤其是罚款后放行,并没有减轻社会危害性。而是要采取不许上路,对车在厂时即予以规制等办法,彻底断了超载之源。而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乱对超载罚款。
就本案而言,假如是乱罚款...
据澎湃新闻报道,念斌被福建高院无罪判决释放后,再次被平潭公安立案侦查,仍然是该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释放之前,念斌已经坐牢八年,释放之后则继续被侦查,司法可谓无休无止,陷入无限次审判危险。
刑法有“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尊重法院的既判力,但只是法理,没有形成法条。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疑惑的却是书面审理,而非开庭审理,为何?查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84条规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此条规定是“可以不开庭审理”,而非“应当不开庭审理”。如果这样影响大案子都不开庭,那么还有什么案子开庭呢?司法机关有把“可以不开庭”曲解为“应当不开庭”之嫌。
书面审理是指,对原审的证据、事实无异议,而进行...
11月20日凌晨,北戴河疗养院(原281医院)发生一起血案。1名疑似精神病患者杀死6名护士、1名管理员,致伤1人。嫌犯李某,是该医院职工,自述有精神病史,与死者并无明显矛盾。
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有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11月20日凌晨,北戴河疗养院(原281医院)发生一起血案。1名疑似精神病患者杀死6名护士、1名管理员,致伤1人。嫌犯李某,是该医院职工,自述有精神病史,与死者并无明显矛盾。
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有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纵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深思熟虑的少,应付形势草率的多。该草案中涉及律师的罪名有三,立法都存在问题。
其一、修正案三十三新增规定【虚假诉讼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
昨日,蓬莱一辆装黄沙的大货车与一辆运送幼儿的面包车相撞,大货车侧翻压扁面包车,导致11名幼儿以及面包车司机死亡。对这场悲剧,舆论普遍关注面包车的超载问题。窃以为,首先要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是大货车违章造成的,则面包车即使没有超载,也会受害,而超载是扩大了损失。换言之,要正确认定超载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超载本来就是违法的,要处罚,但不等于说超载了就会引发车祸,要承担事故责任。要实事求是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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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也要论理,不能辱骂,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上,辱骂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如果是公开辱骂,则妨害他人名誉权。更严重的,造成他人发病死亡,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媒体报道,安徽省教育厅女干部骂保安是“看门狗”,保安气绝身亡。保安之死,是因为被辱骂刺激而引起病发。该女子,有过错,造成死亡结果,且有相当因果关系,已经构成侵权,应相应赔偿责任(一般是部分赔偿...
据新京报,11月9日,衡阳市衡东县高湖镇羊角村,一村妇在山上捡茶籽时遭枪击死亡。涉嫌枪杀村妇者,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蒸湘分局肖某,案发时正在围猎野猪,目前已因过失杀人已被刑事拘留。
通常,打猎中误杀人,是作为过失犯罪处理的。因为误把人当成动物而加以侵害,并无犯意;有过失而造成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但实际上,如果狩猎的地方,有村民居住,这个打猎本就是高度危险行为,打...
昨晚在微信中,就看到华政女生热水泼老师的消息。今天《南方都市报》报道说:“事发上海的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一复习考研的女生因上课点名没到,被老师当堂批评“这样考得上研究生吗?”结果该女生课间时端起接满热水的杯子泼向老师,导致老师至少半边脸出现红肿、水泡,还出现溃烂化脓,眼睛难以睁开的情况。”
显然,这是一起因言语不合引起的故意案件。老师面部被烫伤,如果鉴定为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河北某市一官员家中搜出现金上亿,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之前,爆出发改委一副司长也家藏二亿元现金。这两个贪官,不约而同选择现金,是因为现金交易隐蔽,难以取证,而如果是银行或电子支付,则很容易被固定证据,查出罪证。故现金事件也反映出,反腐败大有漏洞,必须跟上金融管制的配套措施,即严格规定一定金额的消费,必须走银行,而不能现金支付,这样可以让隐匿的现金使用效率大为降低,有钱用不出去,用大量现金就会引起嫌疑,从而防止洗钱。其次,对于贪腐的打击,必须还要扩大到家属。这么多的现金在家里,其家属难道不知情吗?其涉嫌窝赃罪。
经常出现这样的场景:车子刚在路边停好,马上有个穿制服的收费员冒出,于是按价缴费,或者讨价还价,不要发票少付点。那么这个路边停车收费,到底有无法律依据呢?须知,收费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白居易也有诗“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
查网上资料,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收费,譬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位,并授权市政府制定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的具体办法...
近日,南京一储户到银行取钱,多拿了一万元,银行来追索,储户回应“离柜概不负责”。最终经过协调,储户和银行工作人员各承担一半责任,每人赔偿5000元,弥补银行损失。
现在很多银行柜台,都贴有“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声明。这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属于“店堂告示”,在《合同法》上,属于“格式条款”。该声明,是否有效?可以分两种情况解读:一种情况是,按照银行的解释,这个条款只是针对顾客,而不针...
银行卡被盗刷,如何赔偿?各地司法不统一。有的法院判银行全赔,有的判赔银行赔偿部分。今天贵州高院的案例是全赔,理由也有说服力,可谓标杆性判决。
该案,储户的银行卡被复制后盗刷189万。贵州省六盘水中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70%,储户自行负担30%。判后,双方上诉。贵州省高院二审认为“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