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2016年01月21日 18:03

人有义声,卖药宋清:也谈律师的法律咨询

客户向律师咨询,该不该收费?该收,因为律师是在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是商品,故收费无可厚非。但,对一些很需要法律帮助,却一时缺钱者,也可不收费,盖律师有公义一面也,同时也是律道之一。近读《柳河东集 宋清传》,于我心戚戚焉。宋清是一个成功药商,药好,人厚道,对于没钱而需要药的,予以赊账,至年末,还付不出钱的,干脆烧掉债券。有人说他傻,他回答“逐利以活妻子耳,非有道也。然谓我蚩妄者也亦谬。”他最后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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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8日 17:28

“神探”聂海芬事件:聊斋一样的新闻

从昨晚到今早,微信与微博广泛流传一个“杭州女警聂海芬滥用职权,被判刑六年”的“新闻”。还配有“受审照片”与“刑事判决书”。其实,是一个虚假新闻。聂已出面辟谣,在“正常上班”。

 

从先前报道可知,聂海芬参与了张氏叔侄冤案的侦查工作,且在中央台《第一线》“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中,作了宣传。但事后,证实张氏叔侄是冤案,已经平反,而真凶勾某脱网后,后来又犯下一桩命案,故事犹如聊斋。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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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8日 13:00

民告官还是困难,行政复议可以一试

早上看到“上海市政府一年当200多回被告, 败诉率为零。”的网易新闻,颇为吃惊,这个数字未免太绝对了。新闻说“记者了解到,根据上海三中院提供的数据,市政府的败诉率为零。”而在此之前,新民晚报刚在“解读上海法治2010-2014”中报道:“(上海)行政诉讼案件纠错率5.3%2010年至2014年间,上海市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0952件,其中,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或者行政机关纠错后申请人撤诉的案件有588件,纠错率为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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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4日 00:10

向今麦郎索赔450万是敲诈吗?

媒体报道,黑龙江的李海峰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赔偿,被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法院判决认定,李的行为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还称,李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声称将向媒体公布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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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9日 09:29

罪刑法定:快播案是容黄,而非传黄

法制网报道,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被告人王欣等,在明知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庭审中,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构成犯罪,强调快播的本意并不在传播淫秽视频,传播者是上传视频者,而公司也有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由于网络上大量淫秽视频的存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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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5日 18:01

“非诚勿扰”商标案:一个脱离生活的判决

近日,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被深圳中院二审认定,侵犯金阿欢的“非誠勿擾”商标权,判令不得使用。判决一出,舆论哗然。直觉判决不公。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栏目,没有侵权的故意,而且知名度也远远高于“非誠勿擾”商标,也无侵权的必要。相反,该商标倒是通过本次诉讼,提高了知名度。江苏卫视辛苦为他人做了多年嫁衣,这是谁也想不到,也想不通的。这样脱离生活的判决,不是法院出了问题,就是法律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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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3日 12:43

偷窃巧克力的法律与社会情感

甘肃永昌一个初中女生,在超市购物时,被怀疑偷窃(巧克力等),并被超市人员指责及搜身,在其母赶到交涉后不久,自行坠亡。大量群众聚集超市,要求给个说法,引发公共事件。

此案,法律上是个很普通案件。首先调取监控,认定是否有藏匿行为,此为基本事实。其次对涉嫌偷窃的程序处理,超市只能报警或者合法交涉,而不能侮辱,更不能搜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 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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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18:48

伪造个人签名不罚,是法律漏洞

近日,澎湃新闻报道“昆山房产中介伪造签名卖房 ,警方表示没有涉嫌违法犯罪”。这新闻读的让人生气,但也无可奈何,因为法律确实是有漏洞。大陆的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借鉴苏联法律,主要是保护公有制、公有财产,而忽略私人财产、私人权利。所以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制裁伪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对伪造个人的签名、私人文件等私文书则未规定处罚。此法律漏洞甚大,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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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10:28

前检察官起诉广州律协案:实习律师的行政许可是法律空白

前检察官杨斌,离职后,向广州律协办理实习律师手续,被要求开具“14周岁至今无犯罪记录证明”。杨斌只是递交了户籍地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未涵盖全部,故实习不批。杨斌不服,认为律协的“14周岁至今”规定,是增设的行政许可,故起诉要求律协履行实习登记职责。昨日,广州越秀区法院,驳回杨斌起诉。理由是,律协对实习人员考核的职责是行业管理职责,并非行政管理职责,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窃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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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7日 03:51

认定正当防卫,应是常人标准,而非圣人标准

广西新闻网报道一案件:两男子开摩托车抢夺一女子财物,女方呼救“抢劫”。路人拦停摩托车,后座抢包者逃离,司机黄某拿出针筒挥舞,试图逃脱。此时,路人曾某捡来竹棍,猛击黄某头部致其死。事后,法院判处曾某缓刑三年、赔偿2万余元。承办法官解释:“黄某被控制后,拿出针筒威胁群众,目的是逃脱,并没有威胁到曾某的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曾某拿竹棍将黄某打伤致死,属于防卫过当。”

 

本案中,曾某见义勇为,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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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6日 12:46

保姆杀人案:要完善死亡证明制度

近日,广州中院审判一起性质恶劣的保姆杀害雇主案。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保姆),被雇佣四天,即以注射毒素、喂敌敌畏、勒脖子手段杀害一老人,其动机是谋财。更吃惊的是,检方称何之前涉9单故意杀人案,2单未遂、7单致死,但因家属未察觉,尸体火化,缺乏证据,而未提出指控。

 

此案,凸显了巨大的法律漏洞。即对于不明死因,应当强制检验、鉴定,以追查犯罪,否则不能火化。本案,因被害人家属发现财物“丢失“,去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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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6日 11:08

旧书买卖:要注意复印件奸商

上月,在南京大学旁边的“唯楚书店,购得台湾戴炎辉的《中国法制史》。该书,以现代法律思维,对古代法律条分缕析,角度甚好。继续搜索其著作,有《唐律通论》《唐律各论》,此两本书是一人之力通解唐律疏议,殊为不易。但两书是台湾出版的,且是旧书,难购,于是上孔夫子旧书网、淘宝网购买,结果碰到两个复印件奸商。第一个是孔夫子旧书网的,卖主是河南人,我下单《唐律各论》后,他确认有书。我再问,何时到上海,回答说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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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 08:44

检察官戴耳麦、摄像头出庭,不可取

1218日永康法院审判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出庭的两位检察官,戴上了一种包含有耳麦、摄像头和接收设备的装备,以随时与永康市检察院信息指挥中心沟通。其本意是,改变检察官单兵作战的状态,以群策群力,提高庭审应变能力,但以我观察,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因为,其一、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法庭如战场,临场应变,是检察官个人素质,当如岳飞兵法“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故大将自有主见,而不是遇事掣肘。且检察院信息中心七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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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 19:57

《芈月传》的剧情,不是商业秘密

《芈月传》热播之际,网上也出现各种盗版片,剧透了未播放的后面几集剧情。于是制片方向警方报案。报了两个罪,说泄密者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此案,报侵犯著作权正确。根据刑法第2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电视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该罪门槛也不高,个人违法所得数额3万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5万以上,或复制数量500份以上的即构成。单位犯罪的数额是个人犯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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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0日 11:02

为看病被判刑,要反思医保制度

近日,诸暨法院判决首例冒用社保卡案。该案中,女儿为了给母亲治病,用了父亲的医保卡去配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诸暨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母亲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女儿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案,当事人因看病而被判刑,让人悲凉,更让人反思医保制度。从法律上来说,诈欺取得公私财物,都是诈骗,定性无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立法解释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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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 09:31

上诉状中写“原审判决厚颜无耻”,该罚八万吗?

今日江苏网,报道了一案例:程某一审败诉后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其中使用“原审判决厚颜无耻”等辱骂性言辞并拒绝纠正。南京市秦淮法院依法对其开出罚单:拘留10日、罚款8万元。法院认为,程某的相关侮辱性言语指向作出判决书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秦淮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窃以为,该罚款值得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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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 11:08

廖昌永举报事件的法律分析

昨天,“陈军”在网上称廖昌永受贿,消息迅速传遍互联网。廖昌永发布微博说:“今天在网上发现一个实名举报我的举报信,并接到众多网友的关心,我首先声明这个举报是严重失实的;我个人已向党委及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并愿意接受组织核实;另外,我已聘请了上海著名的周天平大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权益,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把造谣中伤者绳之以法!“其律师表示,鉴于陈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廖昌永的名誉,廖昌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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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11:59

法律维权不如演员:王宝强,强的

著名演员王宝强亲戚被车撞而亡。王宝强一怒之下发微博怒斥,迅速成为一个新闻,之后肇事者投案自首,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侦查。王宝强十分愤怒地表示,肇事者曾扬言:“撞人没关系,小事儿,我找点关系就能解决。”王宝强的义气可圈可点: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既是帮助亲戚维权,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王宝强的作为知名演员的影响力也发挥了巨大的正能量,强的。但是,反过来想想,如果这个事件中没有王宝强,而是普通人,会得到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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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 08:36

王宝强怒斥酒驾,不如帮助绳之以法

昨日,知名演员王宝强发微博怒斥酒驾:“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这种事却发生在了自己家人身上,操你妈的,你不顾自己的危险也得想想别人的生命吧!把人撞死了还逃跑,你他妈的知道不知道给去世的家人留下多大的伤痛!!!”——王宝强基于义愤,仓猝之间而爆粗口,情有可原,也显示粗犷男子气。不过,冷静下来,还是理性维权为好,譬如提供具体的肇事时间、地点,以大家帮助找到肇事者,绳之以法,才能真正给家人伸张正义。做人当如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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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3日 18:46

关于乾潭镇拆迁的法律意见

                                                     关于乾潭镇强拆事件的法律意见

 

1212日上午,建德市乾潭村发生一起强拆事件。乾潭镇的几个干部,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乾潭村上官一家的台门(之前已拆除其家平桥)。七八十岁的村民抗议违法行政,被带到乾潭派出所,予以限制人身自由,然后乘隙拆除。呜呼,拆迁虽是全国缩影,但建德最烈。过去的一、二年来,新安江、下涯、杨村桥、乾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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